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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2003—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 文 号:安监管管二函字[2003]30号
发布单位:安监管管二函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2003-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15日17时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传真至我司。请从国家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fety.gov.cn)自行下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陈 钊
电 话:010-64463354(传真)
二OO三年十月九日
2003--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全国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认真总结2002年5月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一步做好深化整治工作,对2003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总体目标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通过整治,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按照《通知》的要求,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有关国家标准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强化执法检查,整治道路运输。在前两年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着重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并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要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不但要依法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还要通过协查制度,对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四)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自2005年1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五)加强企业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也是整治工作的重点。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六)重视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条例》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地区2004-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12月前,完成对现有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七)加强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建设是贯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制意识,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制秩序为目标,重视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规建设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地区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根据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和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状况,及时废止、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配套规章,依法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制秩序。
(八)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危险源普查与监控、隐患整改、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措施,力争在2005年建立起完善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满足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务服务、方便公众的需要,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有序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2003年年底以前
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的要求,在2003年底前,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的基本状况;完成对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关闭不具备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并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6号)的规定,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抓紧起草、出台一批《条例》配套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二)2004年
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整治,继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危险源普查和监控,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2004年上半年。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力争在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档案,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普查,完善各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预案,初步建立起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2004年下半年。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定点证书,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2005年
2005年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一书一签”、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2005年上半年。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登记;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2、2005年下半年。对2004年1月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或关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原则,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联合行动,齐抓共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检、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按照《通知》的要求和本意见的具体安排,认真总结2002年5月以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提出本地区2003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针对前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开展整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化学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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