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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航空航天工业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试行)

发 文 号:航法[1989]2014号
发布单位:航法[1989]2014号

航空航天工业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试行)
(1989年12月21日 航法[1989]2014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强化航空航天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检查内容和要求,提高检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上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科研生产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地察看、检测、分析、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揭露和排除事故隐患,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院、局、基地,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部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部生产调度司负责组织实施。设立“航空航天工业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室(与安技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部安全检查室),配备专职干部,聘任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部安全检查员)。在生产调度司领导下,组织承担安全生产检查任务。其主要职权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部安全生产检查组,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及评价。
(三)签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单》,协助部安技部门监督I类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验收。
(四)在安全生产检查中,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特别紧急情况时,有权当即下令暂停生产,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五条 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各院、局、基地、地区技安协作组(以下简称“院、地区”)应以部聘任的安全检查员为主,组成院、地区安全生产检查组,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任务。
第六条 部及院、地区安全生产检查且有如下取权:
(一)安排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提出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
(二)可进入被查单位主持安全检查活动。有权召集检查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实地察看、检测,对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询问、考试。
(三)签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单》,协助部及“院、地区”监督I、II类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复查验收。
(四)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特别紧急情况,有权当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逐级报告。
第七条 部安全检查员必须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技安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按分配名额,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审查后由部予以聘任,颁发聘书和安全检查员标志。任期3年,一般为兼职。
第八条 部安全检查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检查任务时有如下职权:
(一)进入被查企事业单位生产作业现场检查作业情况,纠正违章,核查隐患,检测劳动卫生数据。
(二)参加被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向领导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 对隐患及不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拍照、录像、采样。
(四)遇有紧急险情时,有权制止危险作业并立即报告检查组负责人。
部安全检查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检查任务时,应佩戴安全检查员标志。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由主管领导、安技部门负责和组织。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认真进行隐患整改。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安全专职机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工作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安全经费有无保障;基础工作是否完善等。
(二)安全生产行为。包括各级领导、职工遵章守纪行为、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三)安全生产状态: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安全状态、作业环境因素指标、隐患整改进度等。
第十一条 航空航天工业安全生产检查分为部,院、地区,企事业三级。
(一)部及院、地区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全面性检查、专业性检查、针对性检查等形式:
1.全面性检查:即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或评价。
2.专业性检查:依照安全检查表,对某个或某几个专业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3、针对性检查:针对某些单位、某些生产场所进行特定的检查、评价。
(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经常性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检查、总结评比检查等。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二)航空航天工业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
(三)各专业和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要求。
(四)企事业制订的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守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要采用系统安全工程方法编制安全检查表,逐项核查。检查情况,检测数据要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拍照、寻像、采样),检查评价结论要通知被查单位,检查结束后应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活动所需检测、评价及安全技术诊断等项目经费,由被查单位依据当地和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隐患分类和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直接威胁,能导致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称为隐患。可能直接或间接诱发职工伤亡的不安全行为,称为不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 隐患视其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划分为如下三类:
(一)I类隐患:危害严重,整改耗资较多,周期较长的隐患。包括:
1.随时都能直接导致职工重大伤亡、爆炸、火灾、多人急性中毒的隐患。
2.直接威胁多数职工安全、健康,如酿成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隐患。
3.整改需直接耗资50万元以上,或整改周期1年以上的隐患。
4.逾期未落实整改的II类隐患。
(二)II类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需一定资金、一定周期的隐患。包括:
1.有可能直接导致职工重大伤亡或重度职业中毒的隐患。
2.影响多数职工安全、健康的隐患。
3.整改耗资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或整改周期半年至1年的隐患。
4.逾期未落实整改的III类隐患。
(三)III类隐患:能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整改耗资在10万元以下,整改周期半年以内的隐患。
第十七条 实行隐患分级监督整改。
(一)I类隐患由部安全生产检查室监督整改或委托院、地区安全检查组监督整改。逐项签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单》(见附表),接收指令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整改,经签发机关验收,方可撤销指令。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隐患仍然威胁职工生命安全,情节严重,按部有关规定处罚。
(二)II类隐患由院、地区安全生产检查组监督整改。逐项签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单》,接受指令单位,必须按期整改,未完成由主管部门处罚。
(三)III类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由企事业各级安技部门监督整改,并报上一级备案,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隐患整改应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即: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定负责人。班组能解决的隐患不推给车间(室、科、处),车间(室、科、处)能解决的不推给厂(所、分厂),厂(所、分厂)能解决的不推给院(局、基地、总公司),院(局、基地、总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部。
第十九条 排除隐患所需经费,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分别列入大修、基建、技术发行费中解决。涉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企业按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研究所由科研费和生产收益中分摊。院校由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生产收益中分担。其他事业单位在部拨事业费或收益中开支。
第二十条 为便于及时掌握情况,监督检查,实行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制度。
(一)由安技部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填写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表),定期逐级上报。
(二)每半年由院、局、基地和企事业单位填写I类事故隐患登记表,上报部安技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第三机械工业部1977年12月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原第七机械工业部1978年4月颁发的《科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的部分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航空航天工业部生产调度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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