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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8日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中国地震局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11-01

    第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或姓名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跨省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先行向原受理其注册的省级地震局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所在省级地震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破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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