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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发 文 号:联合国
发布单位:联合国
发布日期:1985-03-22
实施日期:1988-09-22

 
  第五条 递 交 资 料

  各缔约国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国开会时所议定的格式和时间,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入的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按照第6条规定向缔约国会议递交资料。

  第六条 缔约国会议

  1.缔约国会议特此设立。缔约国会议的首届会议应由第7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召开。其后的会议常会应依照首届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缔约国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是项请求转致各缔约国后6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
  3.缔约国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以及适用于秘书处职务的财务规定。
  4.缔约国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
  (a)规定转交依照第五条递交的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期限,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
  (b)审查有关臭氧层、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资料;
  (c)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
  (d)依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制订推行研究、有系统的观察、科技合作、资料交换以及技术和知识转让等方案;
  (e)依照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f)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国建议通过;
  (g)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增列附件;
  (h)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
  (i)成立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j)请求有关的国际机构和科学委员会,特别是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臭氧层协调委员会,在科学研究、有系统的观察以及与本公约的目标有关的其他活动方面提供服务,并利用这些组织和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
  (k)考虑和采取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非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如果在保护臭氧层的任何方面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有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则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亦可参加会议。观察员的参加会议应受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的约束。

  第七条 秘 书 处

  1.秘书处的任务如下:
  (a)依照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条的规定,为会议进行筹备工作并提供服务;
  (b)根据由于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而收到的资料,以及第六条规定之下成立的机构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
  (c)履行任何议定书委派给秘书处的任务;
  (d)就秘书处执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任务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提交缔约国会议;
  (e)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尤其要作出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行政和合约安排;
  (f)履行缔约国会议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务。
  2.在依照第六条的规定举行的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结束以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临时执行秘书处的任务。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应指定已表示愿意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中的秘书处执行本公约之下的秘书处任务。

  第八条 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国会议可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6个月呈交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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