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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04日

关于印发2017年5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煤安监监察〔2017〕4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7-01-2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20175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7〕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拟定了煤矿超能力生产、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实施、安全投入5个专项监察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执行。
各专项监察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报告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1月24日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3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生产煤矿及列入去产能计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生产矿井。
1.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2.是否按照公示产能,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3.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是否存在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6.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照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核减产能、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
7.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二)去产能矿井。
1.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是否违规设定“过渡期”或“回撤期”;因人员安置或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是否制定有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矿井封闭时间和限产、安全等措施;
2.是否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驻在辖区内矿井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矿井2016年度产量和2017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提前研究制定专项监察方案,针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均衡生产,防止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据监察方案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发现并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对辖区内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要确保检查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其他生产矿井,检查覆盖率不小于50%。
(五)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于2月底前将细化的监察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监察负责人和联系人。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总结报告及附表(附件1、2)连同电子版于4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栾龙龙,010-64464787;
电子邮箱:luanll@chinasafety.gov.cn
附件: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4月至5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二)落实矿井抽掘采平衡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采掘作业是否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不平衡的矿井是否采取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等措施。
(三)落实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是否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是否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落实防突规定情况。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六)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密闭墙构筑前是否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密闭墙的构筑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开展自查。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贵州等12个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之间开展异地交流执法,具体为:贵州→山西→重庆→吉林→四川→河南→云南→江西→陕西→湖南→安徽→黑龙江→贵州。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异地交流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5-6人,由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6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抽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交流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225;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6月至7月。
二、监察对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三年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矿井,近两年关闭矿井周边的生产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及人员、设备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实现“三专”(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是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是否编制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等图纸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种防隔水煤(岩)柱。
(三)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和效果评价情况。对可能受水害威胁区域的煤矿,是否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和导水通道;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是否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是否对老空水疏放效果进行验证;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采掘作业前是否超前治理到位,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防治水措施,水害治理后,是否采用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近年已关闭矿井,是否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是否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周边正常生产矿井是否对关闭矿井采掘范围、充水情况清楚。
(四)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是否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和培训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组织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演练;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并坚持24小时值守和巡查,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资金;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水害防治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水害专项监察。水害较为严重的省(市)间开展异地执法,顺序为:河北→山西→山东→贵州→安徽→湖南→河南→黑龙江→陕西→河北。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监察方案,认真组织,确保此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监察方案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尤其要督促煤矿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发现辖区煤矿企业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8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煤矿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三年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联系人及电话:岳卫振,010-64463973;
 
《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8月至9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照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重点监察煤矿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修订后变化较大条款的落实情况,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的对标整改情况。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细化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方案,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自查,并严格核查。
(二)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逐一整改销号。
(三)8-9月份,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组织对部分省级煤矿安监局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本次专项监察执法要求、时限等提前告知辖区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并请各煤矿企业将对照检查表(见附件4)于2017年6月底前报送至各驻地监察分局或省级煤矿安监局。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填写《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情况表》(见附件5),并请于2017年9月底前将书面报告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铁根,010-64463974;
电子信箱:wangtg@chinasafety.gov.cn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10月至11月。
二、监察对象
煤矿集团公司(企业),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三)是否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的9种情形;
(四)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和辖区内生产、建设煤矿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方案,确定监察对象,监察对象数量不得低于生产、建设煤矿总数的20%。可运用第三方的专业技术力量,学习借鉴安徽煤矿安监局借助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专项监察的做法,确保专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凡是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9种情形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责令煤矿企业(煤矿)停产、停工、停止设备使用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总结。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6)连同电子版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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