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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6日

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04-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上海除外):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2523座(包括在建的1546座、废弃的535座、强制取缔关闭的794座和已闭库的1818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5499座,占应取证的70.2%;已申请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1904座,占应取证的24.3%;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427座,占应取证的5.5%。为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各地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加强对已申请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加快颁证工作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

二、加大对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提出申请尾矿库的行政执法力度。要责令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限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不提出申请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加强对强制取缔关闭尾矿库的日常监管。要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要求,督促尾矿库企业做好闭库相关工作。

四、落实在建库和废弃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在建的尾矿库,要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申请。对废弃的尾矿库,要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

附件: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率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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