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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2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发 文 号: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2-01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遇台风、暴风雨、冰雪等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遇前款恶劣天气及高温酷热天气时,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活动板房应当在三层以下。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电器用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负责实施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整体提升脚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装作业,实施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计划;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七)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八)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情况,对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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