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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关于颁布《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主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工作。
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运办)为市交通委员会管理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五点五米的;
(二)货物装车后,通过无轨电车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四点四米的;
(三)货物长度超过二十五米的;
(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五)需要组织护送的其他货物。
第五条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通过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联运办提出运输要求,申报运输计划,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承担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单位)应协助做好上述工作。
第六条 市联运办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交通、邮电、电力、公安、市政、铁路、公用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勘测、选定运输路线;
(二)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交通设施进行改造;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
(四)建立临时运输指挥部,制定运输方案,并报市交通委员会审批;
(五)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
第七条 运输方案经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八条 根据运输要求,需要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
第九条 需要断绝交通的,在确定运输日期后,由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登报通告。
第十条 按批准的运输方案,由临时运输指挥部确定承运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临时运输指挥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安全运输,妥善处理出现的意外情况,对有关部门未按要求排除的路障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未按要求排除路障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各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联运办裁定。
运输前组织协调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按市交通委员会规定,由托运单位同市联运办结算。托运单位负责安排运输途中的生活。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分别对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处以运费10%以下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的,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后的运输路线或设施,有关单位在维修或更新时,擅自降低通过标准的,应按原通过标准修复。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如未按时排除障碍或完成设施改造,应赔偿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制裁和处罚,由市交通委员会决定。
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印,罚款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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