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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7日

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发 文 号:陕政办发[2009]149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1-17
实施日期:2009-11-17

  2.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监督员的步伐,建立长效机制,从人才的准入、培训等渠道综合考虑,不断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高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企业要将农民工等各类用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动员法律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

  四、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工会组织。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对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

  2.协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

  3.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项目审批中,监督相关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或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及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六)工业信息化部门。

  1.在制定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

  2.组织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环境保护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技术标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

  2.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

  3.依法关闭破坏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小煤窑、小冶炼厂等。

  (八)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求,每年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

  (九)科学技术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科研院所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展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十)司法部门。宣传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一)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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