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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24日

包头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包府发[2010]48号
发布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5-08

  第十条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 电梯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依据相应的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及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承担相应工作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或证明;

  (三)电梯操作和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保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使用电梯数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七)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八)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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