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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2日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发 文 号: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监一处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尾矿库库区安全距离,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由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由省局组织,省总工会依法参加。审查时,聘请5至7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审核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及措施未落实的;

  2.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进行审查后,应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 省局自收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说明书和《安全专篇》的时间)。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见附件7);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由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由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尾矿库的施工及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或者尾矿库涉及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隐蔽工程处理、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尾矿库建设项目严禁未经设计、审批擅自加高坝体。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出具竣工报告。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第三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严重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尾矿库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库容),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班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每班至少要有1名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施工过程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第五章 验收评价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但不能由原预评价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为方便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减轻企业负担,可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与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同时进行,评价内容纳入到综合验收评价报告中,综合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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