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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0日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发 文 号:大劳发[2008]68号
发布单位: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第八条 申请人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效1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附件五),材料交接双方签字;发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六)。

  工伤认定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全,与提供材料不一致,字迹不清,重要内容涂改或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清,病历资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及其他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接受,但应当场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七),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确需留下申请材料,以确定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返回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八)。
  (一)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二)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五)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六)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七)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八)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十一)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勘验或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使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到现场进行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附件九);

  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时,应告知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调查事项,并分别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其他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调查询问时,应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附件十)上作现场笔录,笔录内容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并盖手印确认。

  到有关部门调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应用《阅卷记录》(附件十一)进行记载,相关资料的提供单位应在阅卷记录上压页盖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事故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向用人单位发送《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附件十二),限于10个工作日内举证。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证据的,视其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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