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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发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体渔户,由渔业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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