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确定专业人员保管、使用电梯层门三角钥匙,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还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督促后续维护保养单位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并向检验机构申领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确保电梯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新安装电梯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和新安装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示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
(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
(二)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
(三)商场、超市、宾馆、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四)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电梯安全运行监示系统标准由市质监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应当在改造时加装电梯安全运行监示系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使用超过10年的;
(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
(三)需要电梯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不足的,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与电梯相关的广告业务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电梯改造、重大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检验收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除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电梯的检验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保有量和使用状况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1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督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故障、事故等记录。
(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三)发现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单位负责人作出暂停使用的建议;对存在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可以决定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 电梯乘用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识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警示标识、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无监护人陪同的儿童单独乘坐电梯。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报废手续:
(一)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
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废的其他情形。
已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和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备案,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办理变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资质;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
(三)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人员安全质量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二十五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二)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报告。
(三)不得使用无证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人员证书。
(四)详细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情况,并按照规定报送质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