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约谈部门发现企业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约谈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书面通知企业,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将约谈通知书返回约谈部门;
(二)约谈时,约谈部门应安排专人记录(见附件2),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
(三)约谈中,约谈部门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被约谈企业应在约谈结束后15日内将约谈时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
(四)约谈后,约谈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约谈后的情况报告存入“一企一档”中。
第九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附件1: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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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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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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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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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约谈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