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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4日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发 文 号:苏安〔2010〕11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委会
发布日期:2010-06-24
实施日期:2010-06-24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

  1、重大及以上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电话报告至省辖市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内。

  (五)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快报

  电话快报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文字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2、续报的内容: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疏散转移、急性工业中毒、入院检查观察治疗等);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性质和行业归类;企业生产规模和核定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3、专报: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等级伤亡事故和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事故需及时报送专业性的事故专报。

  三、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事故信息处置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行“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工作。

  (二)事故信息处置的程序

  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立即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等报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时核实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的抢救进展情况。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级和调度值班的制度规定,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四、事故现场处置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较大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三)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根据领导要求赶赴现场或派员赶赴现场。

  (四)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民航等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省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也应赶赴现场。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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