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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苏建管质[2009]5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20
  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七条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三)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四)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员本人应当于期满3个月前向原市县考核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期满1个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相关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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