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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3日

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

发 文 号:苏安监〔2009〕230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3

  7、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日常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重大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督促冶金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督促冶金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生产安全行为,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卫生健康、劳动用工培训、生产协作单位及项目外包单位管理,严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炼铁、炼钢、轧钢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程标准,督促冶金企业全面落实《冶金规定》。

  8、规范安全管理,推动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冶金规定》的要求,督促大型炼铁、炼钢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率先达到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在中小型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9、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冶金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应当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冶金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坚决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多次发生事故或者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冶金企业,应当予以从重追究。

  三、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形成完善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劳务人员)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含劳务人员)以下的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冶金企业车间要配备不少于2名、班组要配备不少于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车间、班组选择有责任心、事业心的业务骨干担任。

  1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经费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所有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车间、班组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和掌握冶金企业生产工艺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并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础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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