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7日

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湘公消[2009] 54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