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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4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湘政办发(2009)53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9-15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0、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门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卫生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办同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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