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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湖北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7-12-10

  四、市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五、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部门:履行《消防法》第二、八、十、十一、十四、二十一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房管部门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城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六、市文体局:履行《消防法》第三、六、十、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撤销相关许可证;组织文化艺术团队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七、市卫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各类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医院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八、市广电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系统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全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九、市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市旅游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十一、市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三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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