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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湖北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

发 文 号:鄂安[2005]7号
发布单位:鄂安[2005]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湖北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20号)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3月底之前报省安办。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


湖北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20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办《紧急通知》精神,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平稳。
二、工作目标
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导组的派驻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煤矿瓦斯灾害情况,组织安全监管和煤炭管理机构组成的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组进驻重点产煤矿区。其中黄石工矿集团、蒲圻矿区的督导组分别由黄石市、咸宁市人民政府派驻,建始红灯矿区、巴东绿葱坡枣子矿区、利川忠路矿区、远安铁炉湾矿区、长阳黄柏山矿区、秭归大湾矿区、五峰丰山—湾潭矿区、南漳东巩矿区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督导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派驻。每组2-3人。要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在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中的作用。
四、督导员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熟悉煤矿安全监管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要熟悉瓦斯预防治理的相关业务。
3、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五、督导组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督促检查,指导整改;
2、对进驻矿区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通过法定的程序责令停产整顿;
3、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等;
4、及时向安监、煤炭等部门反映矿区安全生产情况。
5、承担因督查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相应责任
六、督导组权力
1、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相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即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管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派出单位和安全监管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
  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七、主要督导内容
1、矿井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现象。主要通风机安装、运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风筒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
4、矿井是否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其鉴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瓦斯排放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井下作业地点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现象,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7、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报表报送、审签制度;
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设置的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查、批准是否执行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规定,有无先采后报批或边采边报批等问题;
10、企业是否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八、督导组工作制度
督导组应结合实际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监控制度、下井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根据“深入基层、深入井下”的原则,督导组成员每周下井不得少于2次;要求每天做好工作日志,每旬汇总情况报县(市)安办;县(市)安办每半月将督导情况报市(州)安办;市(州)安办每月将督导情况报省安办。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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