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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3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发 文 号:冀安委〔2010〕11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09-13

  11.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6.承担全省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意识。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工作。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推动完善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3.在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中,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对不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6.负责煤炭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煤炭经营行政许可工作。

  (五)教育部门职责:

  负责教育系统(包括学校、学前教育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等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规划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各类教育机构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包括教学楼、学生公寓(宿舍)、办公楼、食堂、实验室、图书馆、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体育运动场所等]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学生、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

  3.负责校办研究所、校办企业、学校下属医疗机构(包括独立的附属医院)等所属单位安全监管。

  4.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活动以及中小学生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安全。

  4.指导军工系统和民口军品承制单位(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工作。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企业的审批,落实有关政策。

  (八)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和检查,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发放机动车辆行车牌、照;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发放驾驶执照;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以及车辆监控;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竣工和备案抽查;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

  3.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行区等。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主办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教育活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7.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开展安全统计分析,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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