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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1月04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冀建法〔2006〕003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2-01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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