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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1日

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发 文 号:钦政发〔2009〕33号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1
实施日期:2009-09-01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管委)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三同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完善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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