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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4日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2-01-01

  (二十二)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二十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二十六)连续驾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七)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八)不按规定在道路上试车的;

  (二十九)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的;

  (三十一)机动车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十二)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喷涂放大牌号的;

  (三十三)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十五)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三十六)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或者校车未喷涂校车标志的;

  (三十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十八)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以及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的;

  (三十九)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四十)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四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十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十四)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四十五)使用非教练车、无教练学习驾车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四十六)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特种车、载有危险物品车、驾车牵引挂车的。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未减速通过施工作业路段的;

  (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八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系安全带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停车的;

  (三)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三)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

  (五)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承修不报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相应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罚款;将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八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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