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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

发 文 号:闽政(1981)68号
发布单位:闽政(1981)6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对防火工作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火情稳定,1至9月份全省发生火灾535起,直接经济损失277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和损失分别下降4.5%和49.15%。但是,入秋以来火灾有所回升,仅10月份,全省发生重特大火灾19起,经济损失500多万元。目前,已临近冬季火灾多发季节,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消防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自觉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要明确和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制,突出法定代表人在企业防火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防火安全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部署冬季防火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二、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和职工防火意识和技能。要以《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福建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意见》,以及公安部《消防安全20条》为主要内容,充分运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和石油、化工、轻纺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单位,要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1994〕100号)要求,认真抓好对职工的岗位消防培训,公安消防监督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电工、建筑内装修、消防工程施工等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水平。
三、认真开展消防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密切联系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狠抓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开展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治,通过加强冬季防火检查和重大火险隐患的论证,依法清除一批重大火险隐患,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二是开展液化气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液化气贮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关闭一批无证、非法液气贮罐站和销售摊点,防止引发火灾事故。三是开展电气工程、电器产品消防安全整治。加强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防火安全质量。同时,加强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和使用安全检查,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者,依法严厉打击。严禁违章操作和使用不良电器产品,对严重超负荷,接触不良、线路老化的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对无证施工、消防安全不符合条件又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从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无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四、要特别注意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冬季是森林火灾的频发季节,各地要落实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抓好火源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做好防大火、灭大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五、突出重点,做好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冬防期间,要结合元旦、春节、元宵重大节日保卫工作,重点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企业,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交通、电力枢纽等重要目标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各重点企业和重要场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执勤,认真开展防火自查,将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对重要节庆场所要预先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并采取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六、要进一步加强执勤战备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队伍和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要进一步做好执勤战备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根据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重视抓好消防队伍技术装备基础建设,添置必要的灭火和防护器材,改善队伍装备条件,适应灭火战斗需要。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要开展消防灭火战术、技术训练,加强协调配合,联合开展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演练,提高灭火战斗力,充分做好打硬仗、打恶仗的准备。
七、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要进一步严肃消防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者。要选择典型火灾案例公开审理,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冬防期间从1995年11月26日开始至1996年3月5日结束。冬防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届时,全省将开展评选“百名热心消防法定代表人”活动。
建国以来,我省在国家支持下兴建了大量的防洪堤工程,这对抗御洪涝灾害、保护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加上对工程管理工作宣传教育不够,管理不善,致使有些单位和个人肆意违反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在河滩和堤坡上擅自围江造田、建房、建厂、抛筑丁坝、倾倒土石杂物、垃圾等障碍物,影响河道泄洪,降低堤防工程抗洪能力,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加强闽江、九龙江、晋江等江河滩地和堤防的管理,确保江河泄洪和堤防工程安全运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防洪堤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集体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必须严加保护,绝对保证完整。
二、为了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其抗洪效能,严禁一切损坏堤防工程的行为:
1.堤防内外坡脚应留足够的护堤地,一般离堤脚不少于五米。(对于已建在连接防洪堤处又无留足护堤地的码头、堆场、货栈等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协商鉴定证明确系安全的可例外。)
2.堤身及护堤地内禁止耕种、挖堤取土、挖塘、开渠、建窑建房、临时搭盖、修建临时码头、挖穴埋葬、修建厕所、猪圈、牛栏、堆放笨重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削弱堤防抗洪能力的一切行为。
3.严禁破坏堤上的一切建筑物(如水闸、旱闸、涵洞、护坡等)、电讯设备、测量标志等设施,严禁在堤身和建筑物附近爆破。
4.严禁破坏堤防的防浪林、绿化林和护堤草皮,严禁在堤上放牧。
5.严禁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和拖拉机通行。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上任意挖堤开口、埋设管道或暗涵。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在堤上开口、埋涵时,要与堤防管理单位协商,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报请上级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修复,由堤防管理单位验收。关系到一个县安全的必须征得县水利主管部门同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九龙江、晋江下游防洪堤关系到二个县(市)以上安全的,必须经地区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水利主管部门批准;闽江下游防洪堤关系到福州市的安全,必须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门同意,经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确实需要修建经过堤顶的道路(包括生产路、公路等)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严禁挖堤通过。
三、为了保证江河安全泄洪,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滩内任意围江造田、建房盖厂、抛筑丁坝等工程,以及在规划绿化带以外的河滩上或泄洪区种植阻水的高秆作物;严禁向河道倾倒土石杂物、矿渣、煤灰和垃圾等。
待潮水进防洪堤水闸的船舶,应离水闸三十至五十米以外停泊,顺序前进,并缴纳过闸费,服从管理,严禁冒险抢渡。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管好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水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五、今后凡特殊原因需要在河道滩地上兴建建筑物的,应以不影响河道泄洪、不引起河势不良变化和不影响上下游、左右岸堤防的安全为前提,除航道上交通建筑物按国务院(64)国交96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均应事先征得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做出设计,按规定程序,经过严格审批后才能实施。一般河流要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闽江(指闽侯甘蔗至马尾)、九龙江(北溪从内林至入海、西溪自靖城至入海)、晋江(自杏浦至入海)下游河道滩地,要取得地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堤防管理和江河安全泄洪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部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作用。对违反本通告影响堤防管理和河道泄洪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劝告、批评教育,劝告无效者,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政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实行经济制裁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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