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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京建材[2008]367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5-30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

  (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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