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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6日

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09)53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5-01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高处悬吊作业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揽项目前,应当对项目情况进行考察。在确定承揽项目后,应研究制定书面施工方案,并作为施工档案材料保存。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发包人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方案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如实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对检查或监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和纠正,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记录至少保存1年。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戒线,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三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在发包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工程或选用空调设备安装企业时,应当查看其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及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在发包项目时,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安全管理内容;
  
  (三)应急救援的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的义务;
  
  (四)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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