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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巢湖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 文 号:巢安〔2011〕2号
发布单位:巢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3-01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安徽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皖安〔2010〕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列入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查处的瞒报或谎报事故;
  (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事故;
  (三)同一县(区)在2个月之内重复发生的同一行业(领域)一般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市级及以上领导及部门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向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级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按规定时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特殊情况下,经报请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挂牌督办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八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挂牌督办的事故主要责任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向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市政府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较大以上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安徽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皖安〔2010〕1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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