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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巢湖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01
实施日期:2004-12-01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十五条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五)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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