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生产大讨论事故事例学习体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9日

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通过这次公司组织的事故事件案例学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灌注在每个人的意识里,时时刻刻牢记安全。
2016年的安全生产大讨论如常开展,主要围绕今年事故:海南文昌市“1.6”人员触电事故、梅州梅县供电局“3.30”外施工单位人身死亡事故、海南电网公司保亭“4.23”配网运维人员触电死亡事故、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5.7”配网运维人员触电重伤事故、海南电网儋州供电局“6.4”外包工程一般人身死亡事故、云南电网公司普洱供电局“6.20”配网运维人员触电死亡事故,六起事故案例开展,另外还通报了5起变电相关的误操作、误触碰导致的事故、事件。
我是五班班员,从事线路运维工作。这里我叙述一下自己对6起配电相关事故事件的理解认识。
1、海南文昌市“1.6”人员触电事故:这起事故是典型的无票、无技术交底的违章作业。首先三亚祥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不具备在海南从事电力设施作业资质;然后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工作票,此乃严重违反“十个规定动作”原则;另外文昌供电局南阳营业部主任林弟身为运维管理人员,却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罗大跃,线路停电,没有技术交底,这表明运维管理人员也存在严重缺失。
2、梅州梅县供电局“3.30”外施工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凌珍泉(死者),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工作工作点,导致自己被电死,害人害己害国家。班长陈富悦没有合理安排监护,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3、海南电网公司保亭“4.23”配网运维人员触电死亡事故:吴乾栋(工作负责人)发现事故地点存在突发性的放电,没有办理工作票、亦未要求班员配套使用绝缘劳保用品,存在严重的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相关规定,造成事故的发生。
4、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5.7”配网运维人员触电重伤事故:线路运维人员在设备存在不明确缺陷前提下,未办理第一种工作票,带电登高检查以及设备运维人员莫全兴在未认真核实台变名称情况下,误登带电运行的配电设备进行检查,因空间不足,导致触电受伤的事故发生。
5、海南电网儋州供电局“6.4”外包工程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这是一起因为没有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而用户自备发电机倒送电导致人员触电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采用欺上瞒下之法,且在现场弄虚作假,打造一副没有责任的现象来逃脱责任。
6、云南电网公司普洱供电局“6.20”配网运维人员触电死亡事故:死者毛志平虽然办理了工作票、但没有人监护情况下,擅自登上带电区域,因安全距离不足,导致触电死亡的事故。
   这六起事故,虽然都发生在配电,但都是线路类专业。事故中,都存在共通性的问题——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第一、三个案例,工作票都不办理,可见工作人员无视“安规”的存在,习惯性违章,不出事才奇怪。第二、第五、第六个案例,虽然办理了工作票,但执行中,随意扩大工作范围、不按规定接地、没有监护人员监护,想干嘛就干嘛,不但害了自己,还害了工友、企业、国家。第四个案例,出发点是好的,一心想尽快的恢复送电,为客户、为企业减少损失,可明知道线路带电,错误选用工作票,一条人命就那么没了。另外,这六起事故中,管理单位也存在着严重的管理不当。第一起事故,施工单位根本就不具备在海南从事电力设施作业资质,但运维单位并不在意。第五起案例,居然弄虚作假,逃避责任。这种小人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南方电网是企业,既要产生效益,也要保障设备、人身的安全。没有安全,何来效益之谈。
结合这六起案例,我认识到安全生产,不是口号。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的警句。但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的保障的重要措施。不能因为过去的安全旧忽略了将来的危险。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