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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载货汽车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作者:龚标 张军 邹永良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2日

  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载货汽车制动器技术落后,传统的气压鼓式制动,由于其散热性差,长时间连续制动容易导致严重热衰退现象,制动效能明显下降,已不能适应我国载货汽车重型化发展的方向,也无法适应普遍存在的超载现象。
  二是大型货车制动防抱死装置安装比例极低,使用效果不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规定大型货车和挂车必须安装防抱制动装置,但部分生产企业为迎合市场,降低生产成本,出厂时大部分未按要求安装ABS系统(出口产品除外);用户为通过检验,从市场上购置并加装假冒伪劣的ABS系统,在注册登记查验时,蒙混过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缺乏有效的ABS检验方法,ABS检验流于形式。
  三是汽车列车的制动性能匹配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对于汽车列车的制动性能,目前是按标准《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2676-1999)的要求,对牵引车和挂车制动性能分别进行测试,只要分别满足标准要求即可。由于我国挂车生产企业众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生产,未进行型谱匹配。另外,我国牵引车和挂车制动协调性等缺乏必要的考核指标,虽然大部分牵引车在出厂时会提供制动系的匹配参数,如管路供气量等,但在实际使用配选挂车时,很少用户会关心该类参数,只要尺寸、连接装置符合条件,整车拖挂后上路行驶时,遇湿滑路面,或在紧急制动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因前后车制动控制参数不匹配造成车辆折叠失控现象,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先进的载货汽车制动技术,如缓速器、电子制动系统(EBS)等没有得到一定程度应用。汽车在山区公路上行驶时,由于连续下坡,频繁使用行车制动器,导致制动器温度升高,制动性能明显衰退,在这些情况下,单靠行车制动器难以完成高强度的制动任务。而缓速器是独立于汽车制动系统,在汽车传动系统或其他结构部件上安装的用于减缓行驶速度的辅助制动装置,可承担车辆减速时30%至80%的制动能量,避免主制动器由于高温产生的制动效能热衰退,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制动稳定性和平顺性。而EBS主要用于改善载货汽车气压制动反应时间长的不足,EBS系统采用电子信号传输控制制动力分配,可大大提高制动反应能力。
  4.载货汽车尾部信号装置质量差,指示效果不理想。目前载货汽车尾部信号装置在发光亮度、安装位置、产品质量和使用状态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由此引发的夜间追尾事故频多。一是尾部信号装置亮度不足,尤其是后位灯和示廓灯亮度不足,夜间行驶条件下指示效果不足。载货汽车侧面和后部回复反射器安全要求没有得到落实。二是后部信号装置安装不完整、不规范。尾部信号装置的安装方式不牢靠。三是灯具产品质量较差,产品低端化程度明显。四是尾部信号装置的使用状态差。在使用过程中,灯具的透光表面被沾污、遮盖情况普遍。
  5.载货汽车车辆轮胎性能落后,爆胎隐患严重。我国载货汽车爆胎导致的特大交通事故非常严重,如2006年甘肃定西“1·9”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0死亡,36人受伤;2007年河南商亳高速公路“4·13”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2死亡,3人受伤;2005年江苏淮阴京沪高速“3·29”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9死亡。高速公路载货汽车爆胎事故更是频频发生,据统计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有近30%与轮胎有关,爆胎事故不容轻视。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大部分载重货车仍在使用高速行驶安全性较差的斜交胎,即使极少数使用子午胎,也都是使用有内胎的子午胎,而高速性、安全性更高的无内胎子午胎没有得到广泛使用。国内载货汽车上使用低性能轮胎的主要原因是成本因素,目前斜交胎、有内胎子午线胎、无内胎子午线胎三种轮胎的价格比约为1∶ 2∶ 4。二是轮胎使用不规范,为了节约成本,不符合标准的翻新胎、报废胎、缺陷胎使用比较普遍。载货汽车轮胎性能的落后加之普遍超载的情况加大了爆胎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比率。
  6.机动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率虽有所提高,但安装合格率极低。我国于2003年1月起强制实施并将后下部防护装置纳入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和强制性检验;2004年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对总质量大于3.5T货车和挂车明确规定必须安装符合GB 11567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标准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机动车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从安装情况看,虽然安装率有所提高,但安装合格率没有明显提高,仅50%左右。主要原因一是GB 7258直接引用GB 11567标准,车管所查验时难以把握,装置的符合性判定存在一定困难,各地执行程度差异很大,缺乏统一的判别方法。二是安装位置不统一,安装高度过高或过于靠前,不能很好起到防止被卷入和嵌入的作用;三是在用车防护装置普遍存在结构薄弱,强度低的问题,起不到很好的阻挡作用。
  (二)我国载货汽车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货车厢式化先进技术引导发展缓慢,栏板式货车超载现象严重。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公路货运车辆中,厢式运输车辆的比例在90%以上。欧美和日本等国家规定,货运车辆的车厢必须是封闭式的,如果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半挂列车运输是当今世界货运的发展潮流。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提出了2010年前我国要大力发展重型汽车和厢式运输车的任务。2001年交通部发布《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05年交通部推荐车型(《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05〕170号)等政策一定程度上开始引导载货汽车的厢式化发展,但实际发展进程缓慢,主要原因是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支持,缺乏配套的实施措施和步骤,放任发展,导致我国载货汽车车型繁多,五花八门,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随意增高、加宽货车栏板,从车型结构上助长了超载现象的发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法规体系不完善,多头管理导致汽车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我国涉及交通安全三要素人、车、路的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针对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道路——《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但仍然缺少汽车管理相关的法律。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实行严格的“生产前”准入行政管理模式,由于缺少行业基本法的指导,导致法律、法规不健全、依法行政不规范、政府管理职能分散,“多头管理”现象十分突出。这种准入制度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扶持国内汽车生产制造商的发展和壮大,减少外国汽车产品和资本的冲击。但是,这种制度忽略了生产中的管理和生产后的监督。近年来,我国载货汽车非法生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缺乏安全装置等生产不一致性的问题日益突出,车辆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安全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相互推诿,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无法落实,载货汽车安全技术发展缓慢。
  3.公告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告管理仍以车辆产品“生产前”的模式为主,即仅限于检测机构出具的样车检测报告、技术文本、资料等审查,缺乏必要的产品现场审查和日常的监督抽查。二是近年来公告车型大幅度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汽车产品公告的审查质量。三是公告审查中缺乏对载货汽车安全设施及性能的要求,如牵引车挂车匹配制动性能要求等。
  4.机动车强制认证制度(CCC认证)和一致性控制方面问题。一是CCC认证偏重于载货汽车质量体系审核和文件审查,产品一致性审查力度相对偏弱。二是载货汽车CCC认证、安全技术检验、缺陷汽车召回三项工作缺乏一定的合力和循环运作。三是对违规生产不一致产品企业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未形成能进能出的CCC认证管理体制。
  5.货车厢式化先进技术引导发展缓慢,栏板式货车超载现象严重。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公路货运车辆中,厢式运输车辆的比例在90%以上。欧美和日本等国家规定,货运车辆的车厢必须是封闭式的,如果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半挂列车运输是当今世界货运的发展潮流。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提出了2010年前我国要大力发展重型汽车和厢式运输车的任务。2001年交通部发布《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05年交通部推荐车型(《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05〕170号)等政策一定程度上开始引导载货汽车的厢式化发展,但实际发展进程缓慢,主要原因是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支持,缺乏配套的实施措施和步骤,放任发展,导致我国载货汽车车型繁多,五花八门,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随意增高、加宽货车栏板,从车型结构上助长了超载现象的发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6.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于载货汽车安全设施检验不到位。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于诸如ABS、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行驶记录仪等的检验仅仅靠人工观察其有无,有的甚至忽略不检。至于其产品的质量、功能是否正常、粘贴或安装位置是否正确等内容,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和手段,大部分检验机构的检查均是流于形式,检验质量存在问题。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防护装置的查验及路面执法困难。在机动车查验和路面检查执法环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检查执法存在较大难度,主要原因对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熟悉程度不足。2008年,根据查验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分别颁发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规范》及《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简易查验方法》等技术文件,但具体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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