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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9日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危害,做好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时间和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市政府为主体,统筹安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 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建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城镇燃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
    全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运设施重特大泄漏、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城镇燃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含1万户)居民燃气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4.1 各种原因造成所供应城镇的燃气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1.4.2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城镇燃气气源终止或燃气供应中断。
    1.4.2 城镇主要燃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燃气;
    1.4.3 城镇燃气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毁坏,导致燃气供应系统大面积失控或混乱;
    1.4.4 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燃气;
    1.4.5 由其他原因引发的城镇燃气中毒、燃气系统火灾、爆炸等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燃气事故。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启动本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报请郑州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按照《新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成立新密市城镇燃气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1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1.1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交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电业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任成员。
    2.1.2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国家、省、郑州市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我市城镇燃气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对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决策,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情况,负责对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3)市科工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监督,及时查处违反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6)市民政局、人社局、社保局:负责对因事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的落实。
    (8)市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安监局: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市水务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供水设施抢修。
    (13)市质监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14)市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损坏的电力设备、电力设施抢修和电力保障供应。
    2.2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
    由市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住建局有关科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应科室负责人组成。事故应急响应时,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充实办公室力量。
    2.2.2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3.1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由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市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燃气等部门有关专家参与,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
    2.3.2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 燃气企业职责:负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2.3 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镇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市住建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燃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Ⅳ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4.3.2 报告程序
    (1)燃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燃气企业应急机构报告。燃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Ⅳ级(一般事故)。
    (2)事故一经确认,燃气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市住建、安监及公安部门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市住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向郑州市政府报告。同时并告知市安监部门,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向郑州市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4小时内上报。
  (6)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4.4 响应行动
    4.4.1 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市住建局根据事故情况请示主管副市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有关部门接到启动燃气事故预案的决定后,要按照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赶往事故现场,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各部门抢险救援人员由本部门救援负责人指挥,并服从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4.4.4 确定事故受影响范围
  根据燃气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燃气事故源的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500 米以内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此区域燃气浓度大,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缺氧窒息或中毒。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有泄漏或爆炸可能的燃气储存装置、进行封闭现场、疏散控制区域人员、隔绝控制区域内的一切火源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燃爆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物品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控制交通,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市气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发生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等气象报现场指挥部,燃气监测部门要随时对事故中心500米以内区域、500—1000米区域监测(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并报告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事故受影响范围。
  4.4.5 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维持治安
  市公安局迅速组织力量撤离事故中心区域和事故波及区域的无关人员,对该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保持道路畅通,并维持事故受影响区域的治安稳定,要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事故发生情况随时改变控制范围。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事故发生地信息;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与协调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市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7 紧急处置
    4.7.1 处置要求
    发生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可能同时伴随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社区的人员、牲畜、家禽等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针对以上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切断气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必须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4.7.2 泄漏处置措施
    开启倒罐阀门,按倒罐操作规程将事故罐内石油气液相引向空罐或可继续储存液相的罐内,如果全部储罐储量都在最高液位时,应平均分配事故罐内的液相。在工艺上给抢修堵漏创造条件。进行法兰卡箍、高压强注式胶封或用气压式堵漏袋堵漏。堵漏成功后,将罐内液化气和水排空,对泄漏事故部位进行检修,更换损坏部位的垫片。
    采用上述方法无法控制泄漏时,只有启用放散燃烧系统将事故罐内的气液相,通过专用管线引至站外进行放散燃烧,迅速将事故罐内的压力降低,将泄漏的量降低到最低限度。避免泄漏事故的恶化。(放散燃烧系统的启用,需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4.7.3 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扑灭。针对燃气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4)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5)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6)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7)火灾扑灭后,进入现场人员仍要注意防护,现场要派人监护,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8 新闻发布
    城镇燃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政府向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1.2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镇燃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定专门场所和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全市燃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郑州市级燃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镇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市城镇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市政府领导、应急组织、燃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决定,由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常用装备,燃气集团根据本企业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消防和武警部队救援队伍是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企业的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是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全市主要燃气储运设施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公路、铁道等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燃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治安保障
    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应急培训与演习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所有参与城镇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以及燃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燃气系统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给予指导。
    6.4.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镇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2 城镇燃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7.1.3 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7.1.4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2 城镇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燃气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
    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全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沟通与协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辖区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危险源分布情况,摸清底子,建立档案,制订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沟通协作,减少损失,并做好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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