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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9日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我市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处置原则
    1.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城市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事件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程序制度,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供气企业的职责,熟悉应急工作处置程序,及时遏制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
    3.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做到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四)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燃气企业所发生的燃气事件,具体情况:
    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气源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导致气源中止;
    2.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灌装站的淹没、设备毁损等;
    3.燃气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4.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5.管网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的入侵、失控、毁坏。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下列范围不适用于本预案燃气安全事故处理:
    (1)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2)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
    (3)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4)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等管理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重大燃气事件(Ⅱ级)、较大燃气事件(Ⅲ级)和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气连续24小时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3)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燃气事件:
    (1)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气连续24小时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燃气事件:
    (1)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造成燃气设施受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燃气事件:
    (1)发生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发生燃气用户使用事故或爆燃、爆炸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指挥机构、职责权限和有关要求
    (一)指挥机构
    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江门供电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组:
    1.救援技术(专家)组。成员由市城管局、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珠海燃气集团江门事业部、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市合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区万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2.应急抢险组。成员由华宇液化石油气公司、新江煤气有限公司、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公司、华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市直燃气企业抽调人员组成。
    3.消防组。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4.治安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各专业组组长、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相关单位自行调整,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职责和权限
    1.总指挥
    (1)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召集指挥部人员,研究确定抢险方案,并迅速下达命令;
    (2)在非常紧急情况下,果断对事故现场提出的有异议的应急方案进行裁决;
    (3)当不在本地时,委托副总指挥担任抢险工作总指挥。
    2.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工作;
    (2)受总指挥委托行使现场总指挥权利;
    (3)协调各专业组行动;
    (4)当不在本地时,委托相关人员担任抢险工作副总指挥。
    3.专业组
    (1)救援技术(专家)组
    燃气事故发生后,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2) 应急抢险组
    ①负责与事故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联系,弄清燃气设备(设施)的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
    ②制定事故现场抢修(险)方案,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③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险)方案;
    ④随时注意掌握现场险情的变化,准备好应对措施;
    ⑤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
    (3)消防组
    ①当接火警和事故报警时,迅速组织消防队员赶赴现场,随时注意掌握警戒区域内的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方案报告指挥部;
    ②当发生火灾时,与现场抢险人员紧密配合,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并提出灭火、控制火情或人员撤退等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
    ③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立即处理防火、灭火工作,并报告指挥部;
    ④负责准备灭火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
    (4)治安组
    ①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划出警戒区域;
    ②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工作;
    ③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指挥部决策参考,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或对封锁区实施警戒工作;
    ④注意掌握警戒区内外情况动态,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5)医疗救护组
    ①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救护车等);
    ②负责事故现场一切抢救伤员和救护运输工作。
    4.相关单位
    (1)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协助处理公路沿线燃气设施;
    (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抢险队伍抢修被损坏的江河堤围;
    (4)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做好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
    (5)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6)各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7)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职责。发生事故的燃气企业单位,负责即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在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交由公安消防部门处置。
    (三)有关要求
    1.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特大燃气安全事件,有义务、有责任立即报警或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市政府应急办值班电话:3273001,市城管局电话:3332904)。
    2.指挥部各专业组人员接到指挥部的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如在外地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的,应立即指定人员到现场代理,并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处置与报告。各市、区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企业运行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和监测处置、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快处置”。
    (二)预警预防。各市、区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属地燃气企业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等。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燃气企业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指挥部。
    (二)分级响应
    本预案范围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重大燃气事故(Ⅱ级)的响应,按程序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后,指挥部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Ⅳ级由事发所在地的各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情况报告
    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特大燃气事故,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报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2.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或目击者有义务、有责任向供气企业报告。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级别;
    (2)现场确认属于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供气企业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响应行动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发生重特大(Ⅰ、Ⅱ级)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具体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需有关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
    (8)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五)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要合理安排人员,保障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转;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现场工作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六)指挥协调
    1.指挥部收到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七)应急支援
    当发生供气系统事故的市、区应急处理力量不足并需省、市支援时,由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
    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由指挥部负责。
    (八)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部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省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九)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五、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2.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
    1.城市供气系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总结经验、教训和建议。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2.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二)本预案有关数字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各市、区政府和燃气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工作预案,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六)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七、附件
    《江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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