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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02日

 

  (2)应对地震、重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需交通运输部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路网中心、通信信息中心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根据需要上报。部公路局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养护、施工等应急力量,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周边省份公路交通应急资源调用。视情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应急通信保障,为现场提供通信技术保障支援,并负责提供灾毁遥感影像图,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支持。

  (3)应对涉外突发事件,如在国际上发生或面临自然灾害、战乱、骚乱等情况对我国驻外人员或机构产生威胁,需要紧急撤离的事件,由部应急办、国际司牵头,办公厅、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部国际司负责与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络,了解并掌握前方应急撤离的需求和任务。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4)应对需交通运输部提供跨省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保障的事件,由部应急办牵头,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部公路局负责公路通行保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模式,由相应部内单位视情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4.3 信息报送

  交通运输部根据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部应急办会同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相应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

  4.4 响应终止

  Ⅰ级应急响应需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宣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时,由部内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2)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工作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部内牵头单位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宣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时,由部内牵头单位负责人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2)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由部内牵头单位负责人宣布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Ⅲ级应急响应,转入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部内牵头单位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由部内牵头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提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2)经部内牵头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部内牵头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宣布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Ⅳ级应急响应,转入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经部内牵头单位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Ⅳ级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5 总结评估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内牵头单位需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5. 新闻发布

  当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下设的新闻宣传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联络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相关工作;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要及时提供有关素材,确保信息发布准确。

  当交通运输部启动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由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视情商部政策研究室成立新闻宣传组,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支撑

  加大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投入,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机理、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建立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资料储备库,包括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清单、专家库、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汇总、重大突发事件案例库等,并具备互联互通能力。

  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立体覆盖。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转发灾害预警。

  6.2 资金保障

  加强应急物资存储和应急支出经费保障,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纳入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3 通信保障

  6.3.1 部机关应急通信保障

  由部通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通信设备链路畅通。

  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通信技术衔接,保证交通运输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与现场信息传递畅通。

  如有必要可为现场提供移动应急办公箱。

  6.3.2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保持应急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与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通信链路保持畅通,确保信息上报与接收无误。

  根据现场应急的需要,及时向部请求增加应急通信带宽,保证应急通信的畅通。

  6.4 应急宣传与培训

  及时向公众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加强应急宣传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宣传管理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至少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应急救援队伍。

  6.5 应急演练

  为检验本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视情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相关技能,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教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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