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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突发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小浪底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预防和处置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保障电厂安全运行,维护电厂正常生产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以上单位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电厂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障电厂安全运行,维护电厂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重大活动电厂应急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在局统一领导和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下,电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电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突发事故危害程度分析
    2.1电厂概况
    电厂位于黄河干流中下游的洛阳市与济源市交界区,管理着小浪底水利枢纽及西霞院反调节水库,小浪底水利枢纽总装机容量180万千瓦,单机容量300MW,西霞院反调节水库总装机容量14万千瓦,单机容量35MW。电厂主要执行黄河下游防洪、防凌、减淤、供水、灌溉及电网电力供应和系统调峰任务。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存在高水位、大库容水库和高电压、大容量发变电设备,其大坝、库岸、泄水洞群、地下洞室、引水源等重要部位的安全对下游、电网及电厂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电厂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电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共同组成,负责电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1.1  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水力发电厂厂长
    副总指挥:水力发电厂副厂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分厂厂长   各部门主任 
    3.1.2  应急管理办公室
    主    任:安全监察部主任
    成    员:安全监察部成员
    3.2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3.2.1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和局关于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部署;
    (2)监督电厂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职责的划分;
    (3)部署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恢复工作;
    (4)及时向局报告电厂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3.2.2 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水工抢险组:负责水工设施设备在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立即切断水源、电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该组由水工分厂组成,由分管副厂长负责。
    (2)发电抢险组:负责发电系统在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源的性质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立即切断水源、电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该组由运行调度分厂、发电维护分厂组成,由分管副厂长负责。
    (3)水电供应抢险组:负责小浪底水利枢纽区域供水供电系统在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源的性质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立即切断水源、电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该组由水电供应部及受委托的运行单位组成,由分管副厂长负责。
    (4)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调度、后勤物资供应、医疗救助协调。该组由厂办公室、生产保障部组成,由厂办公室主任负责。
    (5)技术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参考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组成,由总工程师负责。
    4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局。
    (2)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局有关单位。
    5 应急响应
    在接到上级单位的相关要求后,预案启动。电厂各部门按照“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负责对所管理范围内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等,开展跟踪检查、监测、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当发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时应启动相关专项预案。
    5.1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以下程序报告:事故发现人→室主任→分厂(部门)负责人→厂应急救援办公室→厂应急救援指挥部→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事态发展趋势、可能后果;突发事件中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组织、技术措施和人员到位的实际状况。
    5.1.1 应急响应启动
    在接到上级单位的相关要求后,预案启动。电厂各部门按照“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负责对所管理范围内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等,开展跟踪检查、监测、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当发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时应启动相关专项预案。
    5.1.2 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后,立即报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启动相关专项预案,控制事态影响。
    (2)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电厂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3)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局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根据抢险工作的要求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5.2响应分级
       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5.2.1 一级
    当出现一级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责任主体为小浪底建管局,联动单位和部门为局属各单位(部门)或外单位(部门)。
    5.2.2 二级
    当出现二级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责任主体为小浪底水力发电厂,联动单位和部门为厂属各部门。
    5.2.3 三级
    当出现三级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责任主体为小浪底水力发电厂运行调度分厂,联动单位和部门为分厂各部门。
   
    5.3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生产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立即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抢险救援。
    (1)水工抢险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开展水工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进行紧急状态下的金结设备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立即切断水源、电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及时报告事件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局其它部门做好现场抢险配合工作。
    (2)发电抢险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开展发电系统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进行紧急状态下的发电设备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立即切断水源、电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及时报告事件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局其它部门做好现场抢险配合工作。
    (3)水电供应抢险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开展供水供电系统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进行紧急状态下的供水供电设备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立即切断水源、电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及时报告事件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局其它部门做好现场抢险配合工作。
    (4)后勤工作组应根据事件现场情况积极协调车辆调度、医疗救助人员满足现场需要,及时提供抢险应急物资。
    (5)技术咨询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对现场应急救援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5.4 应急结束
    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 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电厂成立由各专业生产人员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熟悉应急知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6.2物资保障
    配置一定的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建立并落实严密的日常检查、维护等标准化管理制度,使各类事故处于可控状态,应急系统处于完备状态。应急物资清单见相关专项预案。
    6.3 通信保障
    各生产现场配置生产电话;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电话;各应急指挥人员配备应急专用电话;个人携带移动电话。电厂人员每人配发联系通讯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通信维护部门定期检查维护通信设备,保持通信畅通。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生产技能、紧急救护法、消防培训等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方式根据预案内容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
    8 后期处置
    (1)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电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9 附件
    9.1 应急抢险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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