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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7日
高新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风险和事故(险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在高新管委会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险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市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2)跨区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管委会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管委会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高新区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警戒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救援组、应急救援办公室等机构,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成:主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高新区质监分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人或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安监,管委会办公室,工会,监察,公安,消防,社会事业,市政,信访,民政(社区管理服务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办事处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提出修订高新区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召开例会,组织指挥演练,对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决策,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1.2综合协调组组成与职责
2.1.2.1综合协调组组成
由质监分局抽调人员组成。
2.1.2.2综合协调组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信息,接收、传达区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市局、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救援信息,同时抄送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向各个组传达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向省、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救助;协调有关后勤保障等事宜。
  (2)政策法规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局、区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分析事故(险情)预警信息。
2.1.3现场警戒组组成与职责
2.1.3.1现场警戒组组成
公安分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
2.1.3.2现场警戒组职责
(1)负责风向、风级、温度、阴晴雨等气象预报;
(2)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3)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4)负责救援运输车辆的畅通;
2.1.4救援排险组组成与职责
2.1.4.1救援排险组组成
由高新区质监分局、公安分局、社会管理服务局、市政管理局、建设环保局组成。
2.1.4.2救援排险组职责
(1)由特种设备引起的火灾由公安分局任组长;
(2)由特种设备引起的中毒类事故,由社会事业局任组长;
(3)其它类的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分局负任组长,职责是制定最佳排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1.5.1医疗救援组组成与职责
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并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2.1.6应急救援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2.1.6.1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1.6.2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各有关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指挥部要求,处理应急救援事务;
(2)负责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监督并管理特种设备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人员培训和装备物资的配备;
(3)监督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
(4)负责联系驻军救援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安委会)按照《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险情)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险情)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险情)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区安委会或者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由质监分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管委会。
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监分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管委会、区安监局和区质监分局。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时,区质监分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高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组分析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险情)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和一般事故(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发生级响应条件的特种设备事故;
 (2)接到管委会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管委会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4.3 响应程序
 4.3.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采集事故相关设备基本数据与信息;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4.3.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特种设备相关基本数据与信息;
  (2)及时向管委会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4 信息处理
  各特种设备单位一旦发生可能造成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质监分局。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质监分局通过办公室向安委会上报事故信息,事故(险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及时通知管委会外事部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共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区质监分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管委会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火灾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引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起重机械坍塌、坠落事故。针对上述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
4.6.3 停电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停电设备地点;
  (2)确定停电原因;
  (3)确定恢复供电的方案(启动备用电源、向供电部门求助);
  (4)确定解救被困人员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5)确定不能及时解救可能导致的后果;
  (6)确定不能及时解救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7)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7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锅炉爆炸应急救援人员、医务人员一般配备阻燃防护服;压力容器爆炸所引起的化学泄漏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事故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特种设备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质监分局是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的指定来源。
  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必要时,管委会新闻部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的对外报道工作。
4.11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管委会安委会,区安委会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质监分局负责建立、维护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管委会负责高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险情)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5.2.2应急队伍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和实施现场救援。
  5.2.3交通运输保障。质监分局建立全区主要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相关系统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
公安分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5.2.4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区质监分局通过区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2.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5.2.6物资保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高新区特种设备救援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质监分局报请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质监分局和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特种设备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特种设备数据库,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或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5.4.2培训。特种设备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5.4.3 演习。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区质监分局提交书面总结;高新区质监分局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质监分局对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由特种设备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级(重大事故)响应、级(较大事故)响应、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坍塌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预案制定修改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质监分局及时组织修订。区质监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质监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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