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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和乡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8·15”冒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21年8月15日13时30左右,渝水区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曹坊庙矿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1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渝水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委、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总工会、人和乡政府组成“渝水区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8·15’冒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形成了本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 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

沈勇生  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何小强  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授权主要负责人

黄新萍  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曹坊庙矿厂长

企业授权主要负责人何小强(身份证号:36050219840403xxxx)经培训考核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6月1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双云(身份证号:36052119660220xxxx)经培训考核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5月20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姜水(身份证号:36050219761017xxxx)经培训考核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5月20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何聪聪(身份证号:36050219891219xxxx)经培训考核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5月20日)

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成立与1994年1月,注册资金2600万元,是专业化、规模化从事硅灰石开采、研究开发、精细加工及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公司。公司现拥有曹坊庙矿区、里村矿区两座硅灰石矿山开采权。公司年开采加工硅灰石系列产品约25万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5日下午13点30分,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曹坊庙矿区操作工沈蠢根在10中段进行掘进作业时,被上方的一块石头掉下来砸中头部,现场人员马上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公司马上组织对人员进行抢救,为了节约时间,组织矿区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拨叫120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抢救人员,二车在下村镇相遇,120救护车当即对伤者进行了检查和现场抢救,在14:27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公司立即按要求向应急部门及政府进行了事故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家属安抚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

死者沈蠢根,男,1973年03月02日出生,

学历:初中        家庭住址:人和乡茂江村委闹上村15号

身份证号:36050219730302xxxx           职业:矿工

(二)家属安抚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政府和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已组织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并积极开展赔偿事宜。目前,双方已就赔偿、死者安葬事宜达成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曹坊庙矿区掘进作业前,敲帮问顶工作不到位,敲帮问顶后没有用水进行冲扫,顶部松动的石块没有及时清理,造成沈蠢根在打钻时被松石砸中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带班领导黄新萍擅自离岗,井下作业还未完成就独自离开岗位。

2、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学习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没有抓实。

3、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没有有效开展反三违工作。

四、事故的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对相关人员询问,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冒顶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沈蠢根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按照敲帮问顶程序,消除顶部松动的石块,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鉴于沈蠢根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何小强 男 身份证号码:36050219840403xxxx  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授权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管理,没有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何小强处以13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管理权限暂扣何小强主要负责人安全证书并对何小强约谈。

3、黄新萍 男 身份证号码:36050219650228xxxx 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曹坊庙矿区采矿厂厂长。在工作中,带班领导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敲帮问顶工作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在掘进工作正在进行中擅自离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黄新萍处以2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意识不强,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对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处以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该矿生产活动。

(二)立即组织矿工进行事故分析,使公司全体人员从该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

(三)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通知为南方硅灰石公司提供爆破服务的新余国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四)立即组织全体人员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五)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新余市南方硅灰石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五个一”、“十个一次”工作的落实。

(六)渝水区应急局要严格复产验收程序,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以及闭环管理,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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