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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10”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21年8月10日中午11时40分,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岸苏木苏莫查干敖包萤石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名工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当天决定,成立由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张雪春任组长,旗政府副旗长杨来全任副组长,抽组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总工会、人社局各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10”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详实开展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目前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及相关责任认定情况已经查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的意见已经形成,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50000740122169Y),位于内蒙古四子王旗江岸苏木苏莫查干敖包,法定代表人苏宝刚,营业期限自2002年7月22日至2032年7月22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非金属、有色金属、化工产品(不包括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国家禁止、限制类产品),建筑材料加工、销售,采矿(仅限普通萤石)、选矿(不包括国家禁止类产品);金、银、铂等贵金属饰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苏莫查干敖包萤石矿(二采区)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1056120112309)有效期至2024年1月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蒙)FM安许证字[2019]004369号,许可范围:萤石(普通)地下开采,有效期至2022年1月17日。如上所述,公司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企业法人苏宝刚(身份证号:110101********4015)授权委托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强(身份证号:330802********4438;有委托书)代表本企业全权办理工人刘小军死亡案的全部事宜。

2.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方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7265Q),法定代表人金杰,地址位于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营业期限至2023年4月8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矿山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隧道工程专业承包;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矿山井下回填;工程机械租赁;国内劳务派遣;对外工程承包;光伏发电(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持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为:(浙)FM安许证字[2020]OCJO16,有效期至2023年7月7日,许可范围为金属非金属采掘施工作业;该公司持有住建部核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3148674),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4日;该公司持有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3300001300327),有效期至2021年8月28日。综上所述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矿山工程的承包方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021年2月9日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项目部,项目部设项目经理林垂苏,副经理张小鹏,下设安全管理与特种作业人员28人。2021年3月1日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萤石矿采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与非煤矿山采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合同协议均合法有效。

(二) 事发矿点基本情况

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莫查干敖包(4-21线)萤石矿井下670中段2采场走向长63米,矿石类型为细粒块状矿石,矿体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总体较稳固。该矿块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采矿,总体上属于安全有保障的采矿方法。事故发生点为670中段拉底巷道掘进面,属采准工程,断面规格为宽2.5米×高2.8米。在拉底巷道掘进中局部出现约1.5米宽的角砾状矿石。

(三) 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董事长王强任安委会主任,总经理赵军任常务副主任,安全副总经理陈玮、总工程师宋其玖、项目经理林垂苏任安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安全科长郄辉、专职安全员张恒、技术员张小鹏等9人组成,公司设有安全督查组,由张恒、辜慈渝、陆龙国三人轮班。事发当天是张恒值班,事发地点中段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是赵有近(当班安全员),当天安全管理人员均按时在岗。8月10日8点左右,公司领导王文军、辜慈渝、张恒、宋其玖、陈玮、林垂苏及公司安全科有关人员开始下井检查,10点左右到达事故发生作业面检查,11点左右检查完毕到达井口。公司严格执行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0日7点多死者刘小军和同班工友黄宇浩在参加完班前会后下井,7点半左右到达工作面,当天的工作是向北扩帮,黄宇浩负责操作钻机打眼,刘小军负责扶钻。开始作业前首先进行了一系列检查排险工作,包括检测空气质量、接亮照明、敲帮问顶,检查完毕后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然后刘小军把风管拉过来接好,开始打钻作业。上午10点左右公司安全科和安全督查组人员(王文军、辜慈渝、张恒、宋其玖、陈玮、林垂苏等人)在事故地点工作面进行过安全检查,没有发现隐患问题。黄宇浩和刘小军在用钻杆加深炮眼过程中,有一个卡口出现卡钻情况,刘小军上前去扶钻机头,待卡口过去后退到黄宇浩右后方1米多处,随后顶部角砾状矿石(长约2米,宽约2米,厚度约0.5米)呈片状冒落,当即就把刘小军掩埋在矿石下。

(二) 事故救援情况

黄宇浩发现刘小军被矿石掩埋后大声呼救,巷道作业人员莫志伦赶来,附近其他工人武学华、向修军等人也闻声赶来进行紧急救援,用撬棍把矿石撬起后将刘小军搬运至安全地带,此时伤者已处于昏迷状态。紧接着钻工班长杨述会、安全队长赵有近从附近赶来共同救援,将刘小军运往井口。11点40分左右救援人员在救援同时通过井下电话打到地表调度室,之后调度室通知安全生产队长陈成拾和项目负责人林垂苏井下发生了事故,林垂苏立即上报公司领导班子,拨打急救电话120联系二连浩特的救护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下井施救,同时通知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各作业面。12点10分井下救援人员把伤者送到地面,用自备车护送伤员到二连浩特,下午1点40分左右在路上与二连浩特的急救车对接,急救医生进行抢救,抢救后确认刘小军已无生命体征。

(三) 事故报告经过

8月10日12时52分旗应急管理局接到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和旗委旗政府领导作了报告,随后到达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调查,下达了停产停业指令书。10日当天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针对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冒顶事故成立了“8·10”事故调查组,要求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 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善后小组(成员为:张恒、林垂苏、辜慈渝),善后小组积极联系当事人家属,协商赔偿相关事宜,经多次和当事人家属协商,最终在二连浩特市北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刘小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0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名钻工死亡,死者刘小军:男,汉族,年龄47岁,身份证号:362125********7519,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水岩乡人。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本次冒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工作面局部分布有角砾状矿石,该矿石因高岭土发育,具有遇水易软化膨胀,稳固性下降的特征,井下湿度较大,对该类型矿石结构变化发生影响,致使巷道顶部出现无征兆冒顶。

(二) 间接原因

公司未对角砾状矿石进行过单体开采,对其工程地质认识不足,没有开采经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不到位。承包方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在之前两条穿脉施工过程中未发现角砾状矿石,8月15日经有关专家(胡向明、杨来、张有来)现场勘察、查阅资料,从技术层面进行了分析: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萤石矿采场的角砾状矿石主要分布于矿体端部或边界部位;巷道揭露后初期顶部是稳固的,但受穿孔降尘水渗泡一段时间后稳固性下降,以目前的专业技术难以辨别巷道顶部的节理裂隙,因此当班工人作业前检查与安全督查组成员检查时都未能发现安全隐患,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项目现场施工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危险隐患,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 事故性质

综合上述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10”冒顶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本次事故负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鉴于四子王旗源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8月2日旗政府召开了专项安全生产会议,会议强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一周后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发生一起事故,影响严重,应严肃处理。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1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旗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罚款40万元。

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5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1项,由旗应急管理局对王强处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承包方项目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现场管理责任,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第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通过对事故发生的情况实地调查和原因分析:现场施工作业基本落实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受自身技术能力所限不能辨别隐患风险,未能完全掌握井下作业环境地质构造,对问题隐患预判不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责成承包方项目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死者家属予以善后抚恤。项目部负责人林垂苏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5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1项,由旗应急管理局对承包方项目部负责人林垂苏处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停产停业期间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堵塞安全漏洞,完善安全条件;针对角砾状矿石采掘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采掘施工方案;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其他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及时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投入,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工作。

(三)旗安委办要对本次事故予以全旗通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力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加大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全面查找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漏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彻底落实整改,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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