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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8·6”瞒报一般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04日

2021年8月6日18时15分左右,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玉兴铁矿斜坡道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斜坡道+80m水平水仓北巷工作面作业的2名凿岩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后经查证属实。

接到国办督查室反映的事故情况后,省委省政府、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古江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掌握现场情况,把抢险救援摆在第一位,确保生命安全并严防次生事故发生,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瞒报漏报等行为。市委副书记、市长田国良同志立即组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开展救援,并迅速组织成立市政府事故核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乔朝英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核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立即派员赶赴遵化市,指导抢险救援和核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8月19日,成立了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8·6”瞒报一般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函请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加。同时,市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依规依纪依法独立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调阅资料、调查取证、问询谈话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认定了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1.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

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兴矿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3日,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小厂乡强庄子村,法定代表人为刘松,持股股东2人(刘松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强小磊出资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09113605X8,注册资本为陆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矿产品购销;矿山机械制造;铁矿石开采、铁精粉、磁选(只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2日。

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玉兴铁矿(以下简称玉兴铁矿)为玉兴矿业公司下属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8日,负责人为刘松,地址为遵化市小厂乡强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336074556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铁矿石开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明矿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6日,地址为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尚社区11号楼一单元1108号,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3HAK5H,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经营范围为矿山工程、市政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石材、汉白玉、铁金粉、农副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编号D361085238,有效期限为2017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6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安)FM0181,发证机关为安康市应急管理局,许可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为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

1.承德骏达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骏达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隆爆破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地址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河北村112线旁,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刘俊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567376623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爆破设计施工、爆破技术咨询、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物拆除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30年12月28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书编号1300001300202,发证机关为河北省公安厅,有效期为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4日。公司建筑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编号D313101952,发证机关为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为2017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20〕承延600048号,发证机关为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许可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露天矿、地下矿),有效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

2.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监理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3日,地址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9号丹阳科技楼1410室,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师锁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252350(3-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矿山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2年4月2日至2030年4月1日。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矿山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资质证书编号E114009520-4/3,发证机关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3.石家庄朝阳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石家庄朝阳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评价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吕尧,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40号办公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4540216X9,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

二、合同签订情况

(一)发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0年11月5日,玉兴铁矿与君明矿业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君明矿业公司按《三同时》设计完成三同时工程,并达到竣工要求。2020年11月11日,玉兴铁矿与君明矿业公司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明确了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等相关内容,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君明矿业公司在玉兴铁矿成立了项目部,任命余前国为项目经理,万培兵为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呙义华为主管技术的副经理。

(二)爆破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12月9日,玉兴铁矿与骏达隆爆破公司签订了《“三同时”基建矿山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骏达隆爆破公司负责对玉兴铁矿“三同时”建设工程实施穿孔爆破作业,施工工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三)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12月5日,玉兴铁矿与益通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益通监理公司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等,监理期限为2020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1日。

三、矿山整合及建设项目申办手续情况

(一)矿山整合情况。

玉兴矿业公司为资源整合矿山,2014年由原“遵化市小厂乡强自先采矿厂”、“遵化市于家沟于国友铁矿”及两个矿权外围的小矿体整合而成。整合前,遵化市小厂乡强自先采矿厂拥有采矿许可证,其证号为1300000530639,有效期限为2005年11月至2010年11月,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遵化市于家沟于国友铁矿拥有采矿许可证,其证号为1300000520596,有效期限为2005年10月至2010年10月,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整合区内有16条矿体,矿区中、南部11、13、14、17、19号矿体为露天开采,采坑长60~206m,采坑深8~32m;其它矿体均为地下开采,共有16座竖井、1座斜井,采用浅孔留矿法进行采矿。

(二)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

2014年8月11日,玉兴矿业公司经资源整合取得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玉兴铁矿,采矿许可证号C1300002014082120135163,发证机关为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有效期2014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生产规模6万吨/年,开采深度257.1m至-100m,矿区面积0.8505平方公里。2017年,玉兴矿业公司申请变更了采矿许可证开采方式,将开采方式由露天/地下变更为地下开采。2019年8月11日,玉兴矿业公司延续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1300002014082120135163,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8月11日,开采深度257.1m至-100m,矿区面积0.8505平方公里。2021年4月26日,玉兴矿业公司再次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同时将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由6万吨/年变更为11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

(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019年6月,石家庄朝阳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写了《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玉兴铁矿采矿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2020年6月,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玉兴铁矿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和《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玉兴铁矿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2020年6月11日,河北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查,专家组提交了专家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专家组每位成员进行了复核确认;2020年11月5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以冀应急函〔2020〕204号文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原则同意专家审查意见,同意《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2020年12月8日,遵化市应急管理局以遵应急函〔2020〕80号文件同意玉兴铁矿“三同时”基建开工;2021年3月,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玉兴铁矿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对矿山井口位置、回风系统进行了变更,玉兴铁矿在遵化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备。

(四)建设施工情况。

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2月9日,君明矿业公司项目部进行了回风平硐定点、回风平硐工业场地平整、硐口表土剥离、接线通电等工作;2021年2月9日至2月16日,春节放假未施工;2021年2月17日至2月28日,继续进行回风平硐工业场地平整及硐口碹架砌筑施工(见图1)。3月1日开始施工斜坡道,截止到2021年8月6日,累计施工斜坡道750m(规格:坡度15%、断面5×5m2),在斜坡道+80m水平临时水仓处施工南北平巷约300m。未对设计回风竖井和提升竖井井筒进行掘进施工,对提升竖井工业场地进行了平整,井架和提升设备等尚未进场。

图1 玉兴铁矿回风斜坡道硐口

(五)未从事采矿生产行为。

在玉兴铁矿2020年12月基建施工之前,遵化市公安局未向玉兴铁矿批准供应过雷管、炸药等火工品。基建开工批准后,遵化市工信局对玉兴铁矿每月申请的火工品用量进行核定,将核定的火工品用量表报送遵化市公安局。遵化市公安局按照火工品用量表批准供应火工品。在2014年-2021年期间,遵化市公安局开展的历次打击非法使用火工品专项行动中,未发现玉兴铁矿存在非法使用火工品行为。河北省地矿局秦皇岛资源环境勘查院编制了玉兴铁矿《2014年至2020年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河北秦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玉兴铁矿《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储量动态监测报告》,上述报告显示玉兴铁矿一直未生产,未发现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玉兴铁矿无采矿生产行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6日下午,君明矿业公司项目部安排两个班在玉兴铁矿井下斜坡道进行凿岩作业,因用于井下供风的空压机只能满足一班2人同时凿岩的供风要求,故两个班实行错开时段凿岩作业。其中凿岩工黄治文、李涛在井下斜坡道+80m水平(距斜坡道硐口523m)水仓南侧90m处进行凿岩作业,工作时间为14时至16时;凿岩工李永兴、张列军在井下斜坡道+80m水平水仓北侧100m处进行凿岩作业(见图2),工作时间为15时30分至17时30分。15时50分左右,黄治文、李涛完成井下凿岩工作,从作业面出来返回地面途中,看到李永兴、张列军的红色摩托车停放在+80m水平水仓南侧变电器位置,当时李永兴、张列军已经在水仓北侧工作面进行凿岩作业。18时15分左右,距斜坡道硐口约330m处(标高+117.3m),在施工中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位置突然发生透水,喷射出的水柱高达2m左右(见图3),半小时涌水量达到23000m3左右,导致正在作业的李永兴、张列军2人被困井下。

图2揭露透水井分布及凿岩工作面分布位置

图3透水时冲刷高度范围现场勘测

五、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一)企业自救情况。

8月6日18时15分左右,君明矿业公司水泵工刘德红发现井下斜坡道发生透水后,立即向井口有关人员和君明矿业公司项目经理余前国报告了井下透水情况。18时45分左右,玉兴铁矿生产副矿长吴海滨和余前国进入斜坡道探查,获知2人被困井下。19时左右,玉兴铁矿负责人刘松赶到事故现场,与吴海滨、余前国等商定救援方案,并立即联系购置水泵、排水管及电缆等排水设施。23时左右,将2台水泵(流量100m3/h、扬程60m)安设在斜坡道内,开始向外排水。8月7日13时和当晚,在与斜坡道贯通的废弃3#竖井(在施工中揭露的废弃井巷)地表井口,先后安装2台水泵(流量80m3/h、扬程220m)进行排水。8月7日晚上,在对应斜坡道+80m水平水仓地表位置,钻凿出2个直径315mm钻孔,将2台水泵(流量120m3/h、扬程160m)安设在钻孔内,分别于8月8日中午12时左右和8月9日上午8时左右开始排水。在斜坡道内水面降至2#竖井位置后,在斜坡道2#竖井井口安设一台水泵,开始从井内进行抽水作业。8月10日23时左右,斜坡道内水面降至+80m水平水仓位置,在斜坡道向水仓拐弯的三叉口,救援人员万元寿、高邦竹发现了李永兴,已无生命体征,经余前国安排,将李永兴遗体运送至迁西县殡仪馆停放。直至8月11日14时30分左右,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救援队伍接管救援工作。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援情况。

8月11日,接到省政府关于核实国办督查室反映的“遵化市小厂乡强庄子村玉兴矿业公司8月6日发生透水事故”的通知后,省委省政府、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救援和核查工作。遵化市市委、市政府组织应急、公安、电力、资规、环保等相关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迅速开展工作。

8月11日11时20分左右,河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接到玉兴铁矿透水事故救援任务后,立即成立救援队伍,备齐水泵、电缆、排水管路等救援设备,于14时30分左右抵达事故现场。16时左右,金厂峪救护队接到救援任务,于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8月11日21时30分左右,石人沟铁矿救援队在斜坡道水面处安装水泵两台(流量100m3/h、扬程60m),开始将斜坡道内积水向+80m水平临时水仓排放,并通过玉兴铁矿在施工钻孔内安装的水泵向地表接力排水。23时30分左右,在斜坡道水面处加装水泵1台(流量60m3/h、扬程120m),进一步加快排水进度。按照省应急管理厅部署,12日12时左右,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队抵达事故现场并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同日下午,按照遵化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调度,遵化市矿业协会下辖宣岚矿业公司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井下排水清淤进展情况,金厂峪救护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队先后8次下井组织探查、搜寻,对井下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期间未发现异常。8月18日5时55分,井下排水作业人员在排水作业至斜坡道662m处时,发现张列军,已无生命体征。8时45分,金厂峪救护队将遇难者遗体运送至地表,并由专用车辆运送至遵化市殡仪馆。截至8月22日中午,斜坡道排水清淤见底,累计清理出大量尾砂及少量碎石、淤泥约640m3,期间未发现异常情况。

六、事故瞒报及核实情况

(一)事故瞒报情况

8月6日18时15分左右,君明矿业公司水泵工刘德红发现井下斜坡道发生透水后,立即向井口有关人员和项目经理余前国报告了井下透水情况。当时正在斜坡道洞口西边100多米处警卫室的玉兴铁矿生产副矿长吴海滨得知事故情况后,立即向玉兴铁矿负责人刘松打电话报告,同时向余前国打电话告知事故情况。18时40分左右,余前国赶到事故现场。19时左右,刘松赶到事故现场。当晚,刘松、吴海滨、余前国商量是否上报事故情况,最后刘松决定隐瞒事故,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意图通过组织自救,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逃避法律责任。

(二)事故核实情况

8月11日,接到省政府转来关于核实国办督查室反映的“遵化市小厂乡强庄子村玉兴矿业公司8月6日发生透水事故”的通知后,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举报信息核查工作,认真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当日,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乔朝英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来广普,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赵晋进,市政府党组成员张涛同志为副组长的市政府事故核查组,立即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组及时督促遵化市公安部门依法控制有关人员并开展问询调查,8月12日,通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松、矿长吴海斌问询,查实:8月6日,玉兴铁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人失踪,8月10日,企业自救发现1名失踪人员遇难。8月18日,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援发现另1名失踪人员遇难。

七、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将斜坡道向南侧下延,揭露了斜坡道330m(+103.2m)处废弃井巷(2#竖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6.5条的规定,对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未采取封闭、隔离、充填等安全措施,且与揭露的井巷连通的老采空区内的积水压力增大,超出揭露的竖井下面尾砂淤积体的承受能力,导致积水从老采空区内通过竖井突然涌入斜坡道。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玉兴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1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建工程施工前,未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等详细情况,未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施工揭露的老采空区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制定管控措施。

(3)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废弃井巷(2#竖井)及连接老采空区存在的事故隐患。

(4)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期限如实地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事故救援。

2.君明矿业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行排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斜坡道施工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存在发生透水的事故隐患。

3.益通监理公司技术、管理服务责任落实不到位。

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4.朝阳评价公司技术、管理服务责任落实不到位

违反了《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第4.2条的规定,对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变化规律未进行有效的辨识和分析。

5.小厂乡党委、政府。

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瞒报事故属地责任不力,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隐患问题。

6.遵化市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遵化市玉兴矿业有限公司“8·6”透水事故为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3人)。

1.刘松,男,玉兴铁矿负责人,负责玉兴铁矿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事故救援,涉嫌不报、谎报事故罪,于2021年8月1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吴海斌,男,玉兴铁矿矿长,负责玉兴铁矿日常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事故救援,涉嫌不报、谎报事故罪,于2021年8月1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余前国,男,君明矿业公司驻玉兴铁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事故救援,涉嫌不报、谎报事故罪,于2021年8月1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人员(4人)。

(1)冯国富,男,中共党员,2021年6月至今任遵化市小厂乡人大副主席,同时兼任小厂乡应急办主任,分管遵化市小厂乡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瞒报事故属地责任不力,对非煤矿山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遵化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于爱华,女,中共党员,2021年6月至今任遵化市小厂乡政府乡长,负责遵化市小厂乡政府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瞒报事故属地责任不力,督促非煤矿山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以致未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遵化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高银山,男,中共党员,2020年1月至今任遵化市小厂乡党委书记,负责遵化市小厂乡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瞒报事故属地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遵化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周学军,男,中共党员,2019年1月至今任遵化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2020年7月开始分管金属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遵化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7人)。

1.杨春君,男,君明矿业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斜坡道施工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存在发生透水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杨春君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

2.李军,男,君明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斜坡道施工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存在发生透水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李军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1.692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李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

3.刘松,男,玉兴铁矿负责人,负责玉兴铁矿全面工作。对施工揭露的老采空区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制定管控措施;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废弃井巷(2#竖井)及连通的老采空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咸阳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刘松《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庹连轲,男,玉兴铁矿安全员,负责玉兴铁矿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对施工揭露的老采空区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制定管控措施;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废弃井巷(2#竖井)及连通的老采空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咸阳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庹连轲《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杨艳东,男,中共党员,君明矿业公司驻唐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各驻唐项目部协调工作及是否按设计施工。督促君明矿业公司驻玉兴铁矿项目部工作不到位,以致项目部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擅自将斜坡道向南侧下延,揭露了废弃井巷(2#竖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撤销杨艳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

6.余前国,男,君明矿业公司驻玉兴铁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擅自将斜坡道向南侧下延,揭露了废弃井巷(2#竖井),对废弃井巷及连通的老采空区未采取封闭、隔离、充填等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行排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斜坡道施工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存在发生透水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余前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万培兵,男,君明矿业公司驻玉兴铁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擅自将斜坡道向南侧下延,揭露了废弃井巷(2#竖井),对废弃井巷及连通的老采空区未采取封闭、隔离、充填等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行排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斜坡道施工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存在发生透水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万培兵《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玉兴矿业公司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施工揭露的老采空区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制定管控措施;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废弃井巷(2#竖井)及连通老采空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期限如实地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事故救援,后经查证属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玉兴矿业公司50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玉兴矿业公司149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199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吊销玉兴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按照《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提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玉兴矿业公司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君明矿业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七条第三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6.5条的规定,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擅自将斜坡道向南侧下延,揭露了废弃井巷(2#竖井),对废弃井巷及连通的老采空区未采取封闭、隔离、充填等安全措施;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行排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斜坡道施工揭露的废弃井巷(2#竖井)存在发生透水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君明矿业公司49万元的罚款。

(五)对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朝阳评价公司违反了《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第4.2条的规定,对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变化规律未进行有效的辨识和分析,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朝阳评价公司0.95万元的罚款。

2.益通监理公司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依据原《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益通监理公司2万元的罚款。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遵化市各级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和底线,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抓安全就是抓效益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遵化市要进一步理顺非煤矿山行业涉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决消除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清、协调不顺、衔接不够、监管缺位等现象,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等,构建综合监管平台,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遵化市要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长效防控机制等方面找差距补短板。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准入机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要以此次事故为鉴,认真开展非煤矿山行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摸排,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尤其是出现强降雨情况,要督促矿山企业停产停工,并加大老采空区、露天剥离坑、地质构造和裂隙等排查力度,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遵化市要全面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加大财政投入,及时补充救援队伍所需救援车辆、抢险救援、个人防护、后勤保障等装备器材。大力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对生产工艺、装置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辨识确认;加强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员工应急处置水平,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五)严查重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遵化市要切实提高对瞒报事故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综合运用执法检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大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打击力度,做到有报必查、查实重处,营造不敢违的高压态势,打造不能违的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追究事故责任等有关情况,以震慑和警示瞒报行为。

(六)依法规范非煤矿山项目管理。

遵化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在立项、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全面摸清工程水文地质情况,查清老采空区和巷道具体位置、年代和面积等有关信息,制定科学严谨的老采空区处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全面停产整顿。

(七)全面摸清矿区周边老采空区和地质条件情况。

遵化市要督促矿山企业在投入建设和生产前,必须委托勘探单位编制地质勘探报告,查清井下废弃巷道、老采空区分布和周边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坚决做到风险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不建设、不生产。在矿山开采区域废弃井巷工程、老采空区和地质条件情况查清前,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不得出具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不得办理资源整合方案批准、采矿许可证办理及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八)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遵化市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有外包工程的,要与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实施共同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强化职工教育培训,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建设过程的各类风险隐患,坚决杜绝“三违”作业行为发生。因开采造成工程水文地质环境复杂的,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坚决做到水害治理不到位不作业、不生产。

(九)全面加强外包施工队伍安全技术管理。

君明矿业公司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要针对项目施工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措施,强化现场作业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确保严格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施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要制定与发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专项培训和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应急救援、自救互救和逃生避险技能。

(十)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对矿山建设项目监理职责。

益通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理职责,对建设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质量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确保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全力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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