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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0日

2015年11月7日8时40分,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宜章瑶岗仙矿业(中部区域)二项目部三队一工区14中段14-507#采场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88万元。

因湖南省安委办对该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矿业秩序进行督办,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整顿状态。2016年1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以及郴州市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郴州市安监局依法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郴州市安监局,宜章县安监局、宜章县监察局、宜章县公安局、宜章县总工会等单位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郴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成专家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技术鉴定,提交了《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冒顶片帮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隶属关系及企业概况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郴州市的宜章、汝城、资兴三县交界处,行政区划属湖南省宜章县瑶岗仙镇管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7′44″~113°21′05″,北纬25°37′35″~25°41′14″。矿区面积23.2318km2,矿山西距宜章县61km,有省际公路直达宜章县城,与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厦蓉高速公路相连;距京广线白石渡火车站51km,交通十分方便。

矿区拥有黑钨和白钨两个矿种,是我国钨业的起源地,也是湖南省最大的黑钨生产基地。1914年始采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开采历史。2005年10月经省国资委批准在原瑶岗仙钨矿破产基础上,组建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之一。开采矿种为钨矿。

采矿许可证核定矿山生产能力为138.6万吨/年,目前分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区域开采;东部采区为露天开采,中部和西部为地下开采,公司下辖人事部,生产部、安环部、润民劳动服务公司等部门,现有在册员工1800多人。

因湖南省安委办对该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矿业秩序进行督办,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整顿状态。

2、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证情况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续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2023120122654,有效期2012年3月29日至2031年12月30日。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取得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续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湘)FM安许证字[2015]S090Y2号,有效期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1022000001690;法定代表人:邓志平,矿山主要负责人顾春宏于2013年8月取得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期限为2013年8月28日-2016年8月28日,证号:13043030004088)。

(二)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及生产系统情况

1、矿井开拓系统

矿山中部黑钨矿区19中段(700m)以上采用平硐+盲竖井开拓,19中段以下采用平硐+盲斜井开拓,矿井中段多,其中与地表贯穿并用于行人的平硐有12、16、17、19、21、23、26中段,均可作为安全出口。

2、采矿工艺

(1)采矿顺序及方法

矿山阶段开采顺序为下行式开采,中段内开采顺序为前进式开采,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

(2)矿块布置和结构参数

中段高度40m左右(30~50m),沿矿体走向划分采区,采区长度80~100m(19中段及以上资源回收中段短采区长度20~60m),采区之间留连续矿柱隔开,宽度2.5~3m。顶底柱各留3 m,漏斗间距4~6 m。

(3)采准切割

采准工程:在采场底柱下开掘沿脉运输出矿平巷,从平巷上掘一个放矿漏斗和一个人行天井到采场,形成采场的行人及出矿系统。

切割工程:在采场底部沿脉开凿切割平巷,从切割平巷向矿房中央掘切割天井(19中段及以上资源回收中段短采区无中央切割天井)作为回采工作的自由面以及采场的回风天井。

(4)回采出矿

①凿岩工作

矿山单个矿体厚度小于2.5m,一般使用浅孔先在矿房下部沿脉开凿切割平巷,然后逐步回采至采场顶板。

②爆破工作

回采工作中采用浅孔爆破,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毫秒延时非电导爆管雷管起爆。

③采场通风

新鲜风流由人行天井进入采场,冲刷作业面后,污风由采场中央回风天井进入上中段总回风巷。19中段及以上资源回收中段短采区,新鲜风由一侧人行天井进入采场,冲刷作业面后,污风由另一侧人行天井经局扇排至中段回风天井。

④出矿

爆破结束,经过充分通风,并由值班长安全确认后,人员进入采场,排除顶板浮石,洒水降尘,检查不安全的地方,对不稳固的地方进行处理和支护。采场矿石由漏斗口卸矿,每分层采完放一部分矿石,预留下一步作业的平台和空间,采场回采结束时集中放矿。采场放出矿石采用架线电机车或柴油机车牵引矿车运至中段溜井。

(5)采空区处理

矿山采用留永久矿柱的方式支护顶板,采空区一般采用封挡墙隔离。

3、提升运输运输

井下各中段运输主要采用电机车、手扶拖拉机或柴油机车进行运输,其中12~17中段采用手扶拖拉机、柴油机车和电机车进行运输,18~26中段主要采用架线电机车牵引矿车进行运输。矿车为0.75m3的U型翻斗车和2m3的固定式矿车。

23中段以上仅有少量废石,用于充填原老采空区。24~26中段的废石通过中段废石溜井经2#盲斜井提升至23中段废石仓,经23中段平硐运输至地表排放。

4、矿井通风系统

黑钨矿区目前采用多井口进风、分区不独立的多级机站通风方式,由510和398两个分区通风系统组成。

19中段230#分支510回风井处安装了一台90kW主扇风机,型号为K40-6-NO18;19中段398回风井处安装了一台90kW主扇风机,型号为K40-6-NO18;17中段398回风道安装了一台30kW主扇风机,型号为K40-6-NO14;15中段510#脉回风井处安装了一台55kW主扇风机,型号为K40-4-NO13;12中段510#脉回风井处安装了一台37kW主扇风机,型号为K40-4-NO12。

新鲜风流主要从26中段、23中段、21中段、19中段、16中段平硐进入井下。19中段以下的污风经各中段回风天井,由安装在19中段的主扇抽出。

采场通风路线:新鲜风流由各中段运输平巷和穿脉巷道利用主扇负压或通过局扇压入,通过采场人行天井,进入采场清洗作业面后由中央切割天井进入上中段沿脉巷道汇入回风井巷。

5、矿井供电

矿山用电由郴州电力局和长策小水电供应,郴州电力局引2路10kV电缆至矿区,长策小水电引1路10kV电缆至矿区,分别由矿区4000kVA(S11-4000/10-6.3)、8000kVA(S11-8000/10-6.3)和4000kVA(SL-4000/10-6.3)的3台总变压器降压至6.6kV,然后分为7条线路进行供电,其中十九屏、蛤坑屏和粗选屏主要供井下用电。

家属区屏线路供所有生活区用电;选厂屏线路主要供综合回收厂(钼选厂);尾砂屏线路主要供水洞尾矿库的回水系统;压风屏线路专供压风机房。

6、矿井排水

黑钨区采用平硐自流排水。12~19中段排水采用本中段平硐自流的方式排出或汇集到23中段自流排出,20~26中段排水采用本中段平硐自流的方式排出或汇集到26中段自流排出,26中段平巷正常涌水量25m3/h,最大涌水量50 m3/h。

26中段平巷建有一容积约316m3的水仓,设置3路排水管,3台125D-25×9型水泵,电机功率为90kW。

(三)浙江中矿二项目部基本概况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是中国矿山建设施工50强企业。集工程施工、设计、科研、投资和工程开发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公司取得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074033032709)。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宜章瑶岗仙矿业二项目部(以下简称“浙江中矿”)是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

浙江中矿二项目部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1022000023050,负责人为张勇均。浙江中矿于2012年11月3日取得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浙)FM安许证字[2012]CI068号,有效期:2012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项目部经理为张勇均 ,2013年11月13日取得了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证书编号为:13043041000562,有效期:2013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副经理有谢刚、谭建军,中部区域12~15中段安全员刘兵(资质证书编号:12043041000334)。

浙江中矿二项目部负责的12~19等8个中段共设置三个工区,其中三工区负责18~19中段,二工区负责16-17中段,一工区负责12~15中段。

(四) 事故单位及作业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为浙江中矿项目部一工区14中段14-507采场,工区主持全面工作的副区长为李伟堂、书记李琦、副区长刘海峰、主办兼安全员刘兵。工区主要负责12~15中段的资源回收工作,在每个中段任命有一名中段长(值班长),其中12中段长为刘美华、13中段长为胡兵、14中段长为王江、15中段长为朱亮辉;每个中段长兼安全员。

12~15中段共安排了9个作业地点, 12中段有2个作业点,13中段有2个作业点,14中段有2个作业点,15中段有3个作业点。14中段的作业地点为14-507采场及14-401采场。

(五)事故采场及相邻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为浙江中矿二项目部一工区三队14中段14-507采矿场,该507采场是2014年12月开采的,根据14-507采场单体设计资料,矿脉赋存于泥盆系石英砂岩张性裂隙中,矿脉走向177°,倾向SN,倾角79°左右,矿化富集不均匀,其伴生矿物有辉钼、黄铜、毒砂等。矿岩以石英砂岩为主,性脆,构造较简单,局部可发生掉块或小塌方。采场长度48.2m,脉幅0.17m,采幅1.4m,可采高度38.9m。施工技术要求规定,一是切割过程中要刹好喇叭口和斗角,喇叭口角度要求在45°;二是及时对大块进行二次爆破,块度要求小于0.3m×0.3m;三是人行天井梯子要高出梯台0.6 m以上,梯子倾角小于80°;四是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及时处理松石、刮皮。

开采顺序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采场作业工艺有钻眼,爆破、松石、洒水除尘、放矿、平场、拖拉机运输等。

因矿石品位较低,开采不久就停止了采出矿工作。2015年10月7日,项目部恢复了该采场的生产,先期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工作制是每天仅安排一个班作业,即早班(8:00-19:00),偶尔也安排晚班运输作业。

相邻区域的作业地点有:14中段有401采场;15中段有398采场、233采场、410切割巷;13中段有233采场、401采场。

(六)安全监管情况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配备了一名分管井下的副部长、三名专职安全员,下辖一工区配备有2名专职安全员,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部配备了专职安全员一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监管。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采场事故前的作业情况

事故发生前, 11月6日507采场早班进行了钻眼及爆破工作,分两处钻了5个炮眼,并进行了爆破工作。

11月3日早班,公司组织了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及部室管理人员李胜保、颜瑶里、陈鹏等7人对12~19中段各作业地点进行了隐患排查,其中对“14~15中段斜井照明不够”提出了整改要求;11月5日,一工区安监员刘兵到了14-507采场进行了安全督查,检查结果为生产基本正常,未提及隐患整改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

11月7日早班7时30分,14-507采场作业人员郭楚兵、郭名勇、郭谦义(遇难者)等3人在16中段井口会合后,经16中段运输巷→2#竖井→15中段运输巷→15~14中段斜井→14中段运输巷,于8时左右到达14中段守护点(休息室),参加了由值班长王江组织召开的班前会,安排郭楚兵(507采场组长)等3人在507采场出渣,并交待要先送风、洒水、处理松石后再出渣。王江交待完毕后,就准备去401采场。8时10分,郭楚兵等3人前往507采场;8时20分,3人到达507采场下部漏斗运输巷,郭楚兵先开启局部通风机给采场送风,稍许休息后,安排郭名勇在运输巷内做其它辅助工作,自己与郭谦义经采场行人天井(长度18m,坡度38°)攀入采场。到达采场后,郭楚兵进入采场里面找工具(钢钎、扒子、铁箕等)。郭谦义先大致看了一下行人天井的松石情况后,随后拿着钢钎开始处理浮石。8时40分左右,当郭楚兵还在找工具时,就听到行人天井有掉浮石的声音,接着又听到郭谦义“唉哟”的叫声,当时两人有5m远的距离,郭楚兵立即跑过来,见郭谦义脸朝巷道的左帮(矿脉帮),左手拿着矿灯,坐在行人天井的废石堆上,就扶着郭谦义,问他怎么样,郭谦义回答说:“废石将我的头砸了一下”,郭楚兵看了一下他的头,发现其头的后脑上部被砸破了一块皮,当时头部的血迹不是很多,但是嘴巴及鼻孔出现了大量的流血,就想将其抱起来,郭谦义说:“不要抱我,让我坐一下”,郭楚兵就让其坐着,然后就下到漏斗运输巷处,叫郭名勇上来。当两人再上到采场时,就没有听到郭谦义的说话声了。

(三)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郭楚兵、郭名勇两人一起将郭谦义从行人天井事故点抬到下部漏斗运输巷处,然后郭楚兵叫郭名勇在现场守护,自己去14中段守护点打电话和叫人,在守护点遇见了值班长王江等人,告知507采场出事了,王江先安排人向地面项目部及公司打电话汇报,后与郭楚兵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郭谦义已无呼吸。9时20分,王江又打电话汇报,然后组织郭楚兵等人将遇难者外运。工区项目部接到电话后,副区长刘海峰带领崔健等5人于9时40分到达15~14中段斜井处与王江等人会合,10时05分将遇难者运至16中段井口,经等候在井口的宜章县瑶岗仙卫生院医师诊断,确认郭谦义因脑外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处理小组,做好善后工作,承包单位(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部)与死亡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68.6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郭谦义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未对工作区域的巷道顶板进行细致检查、在无人观场的情况下冒险、违章站在浮石下处理浮石,因浮石突然冒落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出现安全监管缺位现象。

一是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承包单位“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宜章瑶岗仙矿业二项目部”未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第62号令)》第二十三条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未开展井下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缺位。事故当班一工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项目部当班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直到事故发生时一直未到事故采场进行安全巡查工作。

三是井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配备三名专职安全员,下辖一工区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名。其中浙江中矿二项目部负责的12~19等8个中段共设置三个工区(三工区负责18~19中段,二工区负责16-17中段,一工区负责12~15中段)。由上述专职安全员对点多面广的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安全监管,现场安全监管力量单薄。

2、法制意识薄弱,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一是未执行公司制定的《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有关规定。现场作业人员未执行“进行作业前,必须首先进行安全确认,并按规定填写表格签字。确认安全后,方可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的规定;当班班组长未执行“班组长对本班组作业人员、作业环境、设备、工具、材料等进行安全确认,填写安全确认表。”的规定;当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工区领导及安全员每天到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对安全确认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督促整改。”的规定。

二是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3“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和6.2.1.7“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的规定。

三是违法组织生产。浙江中矿于2012年11月3日取得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浙)FM安许证字[2012]CI068号,有效期:2012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但发生事故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仍在非法组织生产。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差。

一是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查阅一工区培训台账,发现郭谦义(死者)只参加了2015年10月3日一工区组织的新进人员半天培训,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

二是专职安全督导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一工区配备有30名专职安全督导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是浙江中矿二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基本未发现安全隐患。14中段14—507采场行人天井遇地质破碎带,岩石松软破碎,胶结疏松,极易冒落,且未进行支护,安全隐患险象环生。查阅项目部现场带班工作日志和隐患排查台账,发现工区和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未发现安全隐患,基本上填写为正常,对事故区域顶板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熟视无睹。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郭谦义、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区域的巷道顶板进行细致检查、违章站在浮石下处理浮石,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王江,一工区浙江中矿集团二项目部值班长兼职安全员,负责14中段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有效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未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2、刘  兵,瑶岗仙矿一工区高级主办、中部(事故)区域安全员,负责14中段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有效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未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员合格证。

3、谭建军,浙江中矿二项目部副经理,三队采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14中段井下采掘、地面调度、隐患整改等工作。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未有效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对事故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4、谢刚,浙江中矿二项目部副经理,三队采掘安全生产主管,三队采掘主要负责人,主管12中段、13中段、14中段及15中段,主持该队的全面工作。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未有效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对事故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5、张勇均,浙江中矿二项目部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违法组织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3万元的经济处罚。

6、李围堂,现任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工区副区长,主持全面工作。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事故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7、谭家福,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分管公司井下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有效排查整改事故区域的生产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组织生产(浙江中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1月2日到期)、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第62号令)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以包代管的现象。二是严格落实矿领导和外包单位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三是严格开展现场安全确认工作,作业人员未经当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前不得作业。

2、加强依法办矿意识,深入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现有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二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操作规程,特别是浮石处理操作规程,严格督促职工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肃处罚违章行为。三是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一线,实地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严防职工冒险作业;四是严格依法办矿,杜绝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必须停产整顿,对证照过期的项目部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3、强化职工全员培训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二是加强对安全员等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做到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三是加强对企业内部部门、单位以及外包队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一是按《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岗位或作业场所必须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井下作业场所不得出现专职安全员空班漏检现象。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对外包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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