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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5”放炮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5年11月5日17时57分许,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进行爆破作业时,发生一起放炮较大事故,导致5人被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3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市相关领导、部门及永登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胥波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搜救队伍,全力开展救援。11月6日上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由胥波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和永登县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5”放炮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破、矿山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主卜村闫家寺沟口,原法定代表人冶生福,2015年6月12日变更为冶安(冶生福之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10年10月13日至2030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变更为非金属矿及制品,玻璃钢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炉渣炉料,粉煤灰的销售,白云岩露天开采(以上各项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取得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该公司设有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和碎石场,此次事故发生在该公司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

2011年4月25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6201002011047130112543,有效期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批准矿区面积0.0239平方公里,采高2250m-2312.7m,采矿规模10万吨/年。

2013年3月25日,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甘)FM安许证字(A033),有效期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2015年9月9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冶生福变更为冶安。

2014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为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编号620100300046,单位地址永登县河桥镇主卜村闫家寺沟,法定代表人冶生福,技术负责人马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1日。

(二)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

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是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岩开采矿,非法人单位。该矿位于兰州市永登县、红古区和青海省民和县交界处永登县河桥镇闫家寺沟境内,面积0.0239平方公里,矿区南北基本呈长方形,北低南高,开采高程由2312.7m至2250m,采面垂直高程约55m,自上而下分1、2、3三个台段,第1台段高约17m,第2台段高约17m,第3台段高约18m,开采主矿种为白云岩,附属矿种为建筑用石灰岩。此次事故点为铲装平台,位于采场北边最下方第3台段坡脚下,事故前第1、2台段已采空,在采爆第3台段时发生事故,事故后采面形成一面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5年10月下旬,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闫家寺沟矿矿石告罄,冶生福安排矿山负责人李生元组织一次爆破作业,开采矿石。随后,李生元通知爆破工蒲学庆组织矿山相关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准备。10月28日蒲学庆安排人员开始钻炮孔作业,11月3日按照中深孔爆破技术要求完成10个炮孔,孔深17m-20m不等,单排布置,平均孔间距1m-2m,最小抵抗线2 m,钻孔倾角70度。11月4日,李生元分两次到炸药库领取雷管和炸药,上午领取8袋炸药(每袋35Kg)和20发毫秒普通电雷管,中午又领取42袋炸药,计划11月4日下午装药爆破,由于下午下起小雨雪,装药爆破作业改为11 月5日,于是将炸药和雷管存放于矿山临时库房,由李生元带领其他两名男性职工看守。11月5日上午,仍在下小雨雪不能作业,直至当日中午13时左右小雨雪停止,李生元带领蒲学庆(爆破员)、王军太、李德雄、马存福、杨永发、叶富华、刘道顺共8人开始填装炸药。蒲学庆独自在爆破钻孔作业平台上负责将装好小袋炸药(直径100mm)装入炮孔并负责雷管的安装和起爆网络联接(在炸药填装入炮孔的同时安装雷管,并将雷管脚线与爆破支线联接,支线引出炮孔),其余7人在正下方铲装平台将大袋炸药换装为小袋,并将装好的小袋炸药送上爆破钻孔作业平台交给蒲学庆。下午15时左右,李德雄因距家较远,提前下班回家。17时左右,完成炸药填装,共填装炸药41袋,使用雷管20发,剩余的9袋炸药由李生元叫来闫继虎(公司爆破安全员)拉运回库。17时30分左右,因南端防护距离(500m以上坡)较远,蒲学庆安排王军太先出发去爆破现场南端警戒(带对讲机一部),其余人员继续作业17时45分左右蒲学庆又安排李生元到爆破现场北端警戒(带对讲机一部),其余人员仍继续留在作业场地清理工器具,蒲学庆在爆破钻孔平台上联接爆破电缆(刚性聚氯乙烯绝缘导线),并将联接好的爆破电缆末端抛到作业场地,自己也准备下到作业平台(根据笔录和现场勘验,蒲学庆从爆破钻孔平台下到铲装平台仅需2-3分钟)。就在王军太离开作业现场约20分钟、李生元离开作业现场约6-7分钟后,2人听到爆炸声,但在爆炸声响前,两人的对讲机均未接到任何声讯通知。待2人听到爆炸声后赶回到现场时,爆破钻孔平台已被炸塌,现场灰尘弥漫,留在作业现场的蒲学庆(爆破员)、马存福、杨永发、叶富华、刘道顺5人被爆堆掩埋。李生元、王军太2人赶紧呼叫,但无任何回应。李生元立即到山下一处有信号的空地处给冶生福打电话报告(山上手机无信号),同时打电话通知矿山上的铲车司机回来救人。十几分钟后,接到报告的冶生福赶到事故现场,因山上仍在落石,不敢盲目施救,只能安排人员清理周边通道等待救援,随后下山打电话报案。

20时30分许,接到事故报告后,永登县紧急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当地公安、安监、消防、医护人员奔赴现场救援。省安监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安监、公安、国土、卫生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调集窑街煤电集团救护大队参加救援。截止2015年11月6日5时30分许,埋压的5人全部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5人均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户籍地

文化

程度

工种

身份证号

职业

备注

1

 蒲学庆

42

兰州永登

小学

爆破工

620121197307267514

粮农

死亡

2

 刘道顺

52

湖北钟祥

高中

维修工

420881196304192636

农民

死亡

3

 杨永发

42

兰州红古

初中

小工

620111197306020517

矿工

死亡

4

 叶富华

48

兰州七里河

文盲

小工

620103196706174035

农民

死亡

5

 马存福

53

兰州永登

初中

小工

62012119620201193X

粮农

死亡

   (二)事故损失工作日:30000工作日                                                                                                                                                                                     

   (三)直接经济损失:273万元

四、事故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爆破工违章爆破作业导致早爆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爆破工蒲学庆违章操作导致网路早爆。在爆破网路形成较大环路(但未闭合)、现场人员携带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无关人员未撤离现场的情况下,爆破工进行了电爆网路的导通检测,引发早爆事故,造成5人被埋死亡。

    2、间接原因

(1)一是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违章指挥,在没有编制爆破设计说明书或采用标准设计的情况下安排爆破作业;二是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员工职责不清;三是没有及时修订各工序安全操作规程和符合实际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四是爆破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监督,随意性大;五是作业人员违规携带移动通信设备(对讲机、手机)参加爆破作业(或通讯设备与电爆网路的安全距离不够),现场管理混乱;六是爆破器材及爆破材料管理混乱,起爆器随意放置,且未按规定将起爆器与钥匙分开严加保管;七是在爆破网路的联接、检测之前,没有清场,无关人员没有撤离现场,违规操作;八是未对起爆器进行放电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管人员未督促爆破作业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爆破设计说明书,未对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实际流向监控存在制度漏洞,存在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缺失。

(3)镇政府未组织对辖区涉爆企业爆破作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部门未督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爆破作业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企业违规在安全平台进行爆破穿孔作业的行为。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蒲学庆,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爆破工,在没有爆破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违章操作导致网路早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生元,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现场负责人,在没有爆破作业方案和爆破技术指导、监督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实施爆破作业,且未及时制止爆破作业违章违规行为,安排未经教育培训的新上岗职工参与爆破有关的作业,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冶生福,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隐瞒曾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申领了《爆破作业许可证(非营业性)》,且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组织爆破作业,未按规定组织编制爆破设计说明书,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监督爆破作业,未对新上岗职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冶安(冶生福之子),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闫继虎,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兼安全员、爆破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公司爆破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当天请假,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马洁,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指导监督爆破作业现场,但因其本人身体原因,长期未到岗,未实际履行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职责,也未申请公司变更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鉴于以上原因,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

7、梁军,永登县河桥镇派出所民警,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今年以来对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10次民爆物品例行检查,但未对爆破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责成永登县公安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李正奎,永登县河桥镇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依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永登县政府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9、郝国庆,永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主任科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今年以来对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3次例行检查,但未对事故企业爆破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永登县政府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张永祥,永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辖区内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永登县政府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陈晓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全市《爆破作业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复核审查,把关不严,审核通过了冶生福的申请,建议由兰州市公安局依据《甘肃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12、李耀国,永登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今年以来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开展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对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也进行过4次例行检查,但未发现该企业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的行为,也未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公安部门对矿山爆破作业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建议由永登县政府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温效善,永登县河桥镇镇长,作为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今年以来召开了3次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2次检查,但未组织对辖区涉爆企业爆破作业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永登县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14、赵忠林,中共河桥镇党委书记,作为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要求,督促镇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永登县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刘凤霞,永登县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履行了“一岗双责”责任,今年以来先后5次召开会议,对危爆物品、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但未督促公安部门认真履行辖区内爆破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由市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爆破开采作业时未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或说明;未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新上岗职工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管理混乱。同时,该公司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开采,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在安全平台上进行爆破作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0万元的罚款,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依法关闭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

2、河桥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未组织对辖区涉爆企业爆破作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建议责成河桥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永登县委、县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3、永登县公安局未对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安全监管缺失,依据《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建议责成县公安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永登县委、县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4、永登县安监局未督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爆破作业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也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违规在安全平台进行爆破穿孔作业的行为,依据《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建议责成县安监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永登县委、县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5、永登县人民政府虽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对相关行业部门和河桥镇的工作落实情况未进行有效跟踪督导,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依据《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建议责成永登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委、市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永登县政府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落实对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罚款,并对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闫家寺沟白云岩矿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安监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资质;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吊销该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

(二)永登县河桥镇要加强对属地非煤矿山企业监管,督促同类企业认真开展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举一反三,排查整治辖区企业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辖区安全生产。

(三)永登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对全县非煤矿山及同类企业深入开展全面大排查,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各类作业审批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力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四)全市公安系统要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促全市涉爆企业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和流向监管,杜绝民用爆炸物品流失,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五)全市安监系统要立即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各类证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要求停业整顿,并依法处理;要严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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