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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10.25” 较大顶板事故调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10?25” 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2013年10月25日11时55分,黔西县新益煤矿(以下简称新益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19.4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益煤矿位于黔西县金兰镇,为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民营企业,隶属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在11051采面下段回收单体柱时顶板来压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新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回收单体柱。
(2)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11051采面存在的重大隐患,盲目组织生产作业。
(3)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不熟悉井下情况人员入井生产作业。
(4)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2、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接管新益煤矿后,对该矿的督促检查不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3、县、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不力。
对复产验收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不细不严,未有效督促煤矿排除存在的隐患;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新益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49万元的罚款;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处19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计共处239万元罚款。责成黔西县人民政府将新益煤矿列入被兼并重组对象。
  (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5名煤矿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4名煤矿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证;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2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黔西县10名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撤职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责成黔西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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