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14时40分,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泽公司)承包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5—2016年度鹿寨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段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科工贸局、县总工会和黄冕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1单元15层1502号房
注册号:450100200087200 1-1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9年4月15日
营业期限:200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
经营范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8日);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除助力自行车)、电脑耗材、日用百货;机电设备安装及维修(除特种设备等国家有专项规定外)、架线工程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抹灰工作业分包、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园林工程设计、桥梁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质主要情况:
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
证书编号:C51340450103 03-4/2;
注册资本金: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主项资质等级: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不分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一)企业主项资质“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不分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架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企业增项资质“砌砖作业分包贰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三)企业增项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不分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三、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8月24日14时40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
五、事故类别:触电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姓 名
伤害程度
性别
年龄
工种
本工种
工 龄
直接经济损失
李某某
死亡
男
52
杂工
2个月
80万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一般事故
八、工程合同基本情况:
2015年6月9日,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定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5-2016年度鹿寨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需按《广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规范》和《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建设和改造安全施工规范》等规范进行,明确了安泽公司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九、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8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安泽公司员工聂某某、石某某、丁某某和李某某四人在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广电网络2号电杆至3号电杆之间进行广电网络通讯光缆附挂作业。李某某用梯子爬上电杆后,先用试电笔检测光缆上面的钢绞线是否带电,确认未带电后,其从梯子坐到滑车上,用滑车在钢绞线上滑行为光缆挂钩并附挂光缆,其他三个人在地面上负责传递工具,附挂了约六米光缆时,钢绞线突然下坠,李某某坠落到水田里。现场人员听到李某某大喊了两声“有电、有电”后就没有了声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采取措施,切断2号电杆与3号电杆两端的电源,随后现场人员一起把李某某从水田里抬到田边,同时立即拨打120求救,因李某某伤势过重经120医生现场确认已死亡。目前,死者家属已和安泽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至此,相关善后安抚工作已经处理完毕。
十、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李某某等4名现场施工人员所在的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施工环境存在不安全状态,附挂光缆电杆上固定钢绞线的夹板不够牢固,当滑车滑行在2号电杆与3电号杆之间的钢绞线上时,由于重力作用,钢绞线下坠使附近几根电杆上的钢绞线绷紧,抬高了3号电杆另一端外约400米处的钢绞线,致使纲绞线位移而与电力裸线接触(该钢绞线与电力线交叉,在交叉部位穿有绝缘套管),使李某某坠落到有水的稻田中时,其身体与稻田形成回路而发生触电事故,是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泽公司在组织工人利用滑车上钢绞线高处施工作业前,未检查电杆两端固定钢绞线的夹板是否牢固;未事先查看作业区附近是否有裸露的电源线。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施工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被发现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现场安全管理不完善。安泽公司在组织工人对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进行施工作业时,现场安全管理不完善,事发当日现场安全员未到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使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就冒险上杆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未得到制止,导致死者李某某下坠时抬高3号杆另一端外约400米处钢绞线与电力裸线接触,其坠落到有水的稻田后,身体与稻田形成回路而不慎被触电,是事故发生的另一间接原因。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泽公司在组织员工聂某某、石某某、丁某某和李某某四人对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进行广电网络通讯光缆附挂作业前,对其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未掌握本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合格;同时未按照《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建设和改造安全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十一、事故的性质: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8·24”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二、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安泽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5-2016年度鹿寨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承包单位,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进行广电网络通讯光缆附挂作业组织者。未按照《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建设和改造安全施工规范》组织工人对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进行广电网络通讯光缆附挂进行施工;未发现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施工环境存在不安全状态;对其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致使工人未掌握本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合格。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5-2016年度鹿寨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承包合同》第九条 “安全施工” 中的第二项“……严格按照《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建设和改造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相关规定和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五)项“……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知识,熟练掌握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安全施工操作技能、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未经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安监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李经理(代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5-2016年度鹿寨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事发当日未到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就冒险上杆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未能进行制止,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安泽公司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李某某,安泽公司聘请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5-2016年度鹿寨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施工工人。自身思想上麻痹大意,安全意识不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在利用滑车上钢绞线高处施工作业前,未检查电杆两端对钢绞线是否牢固;未事先查看作业区附近是否有裸露的电源线。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施工环境存在不安全状态而冒险作业,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对该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十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安泽公司严格履行《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5-2016年度鹿寨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承包合同》义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