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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05.31”触电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6日

     一、事故简介
    2005年5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电机科技园专特电机生产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事发当日,分包单位lO名施工人员进行室内顶棚的粉刷作业,作业采用长、宽均为5.7m,高11.25m,底部设有刚性滚动轮的移动式方形操作平台。19时左右,在未对操作平台底部地而上的塑料电缆线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人员移动操作平台,平台的刚性滚动轮与塑料电缆线斜向碾压,将塑料电缆绝缘层轧破造成平台整体带电,导致正在平台上作业的6名施工人员触电。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现场电工等13名责任人受到暂停执业资格、吊销上岗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总分包、监理等单位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施工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在移动操作平台时,既未将电缆线电源开关切断,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轧坏电缆的保护措施,强行推动操作平台,致使轮子轧破电缆,造成触电事故。
    (2)移动式操作平台3个滚动轮,包括东北角碾压塑料电缆的刚性滚动轮防护胶套均已脱落,没有及时进行更换修理。
    (3)发生事故时结构内混凝土地面已浇筑完毕,正处于浇水养护阶段,地面上的积水加重了触电事故的后果。
    (4)塑料电缆线未经漏电保护器就直接接在总隔离开关上,漏电保护缺失,不能自动切断电源。   
    (5)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重新敷设的临时用电线路没有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设置,而是在地面上随意敷设。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尤其是对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职工冒险、违章作业等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安全技术交底未能有效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
    (2)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职工未进行有效的“三级安全教育”,导致其缺乏必要的安全和技术基本素质。施工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思想麻痹,心存侥幸,冒险违章作业,忽视防范措施,不能正确应对、判断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缺失。事发前两天,现场安全监理人员虽然提出了部分事故隐患要求,但是没有进一步予以落实。总包单位也没有对不按要求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纠正,对监理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止违章不力。
    三、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由于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尤其是施工用电知识而导致的事故。相关人员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在电源的使用、电线的保护、人员的防电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保护和防范的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施工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教育,客观上不具备进行实际操作和施工的资格。这起事故反映出劳务分包、总包、建设和监理等单位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临时用电线路缺乏保护,遭碾压后漏电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 改不力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格执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触电事故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发生概率是相对较小的,但是这不能说明触电事故的预防不重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现场工作重点之一。因此需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检查制度,要对每一个作业程序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人员职能到位,技术措施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建设工程中的用电安全在目前的标准规范中其预防和应对措施已经相对完善,只要施工人员能够较好的掌握了这些措施的相关内容,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进行应用,施工工程的用电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在这起事故中,施工人员违反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3.完善安全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用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按照规定进行布置,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4.强化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及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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