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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关镇欣然南溪安置小区B区施工工地“2018.03.1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8年3月12日9时,城关镇境内欣然南溪安置小区B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城关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舒城县城关镇欣然南溪安置小区B区施工工地“2018.03.1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综合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舒城县欣然南溪小区总建筑面积224157.7平米,总投资4.2亿元,可安置1528户南溪河北岸旧城改造征迁户。小区根据周边道路划分为A、B、C三个施工区域。B区位于鼓楼街以西、南溪路以北、云露街以东、东门路以南原一小地块,设计为5栋15层、3栋11层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室外道排等附属工程,建筑面积约72635.56平米,总投资约1.4亿元;2016年4月29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18年10月7日竣工。2016年5月2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15231511260102-SX-001)。该项目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监理。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代建制单位和执行机构,代表县政府行使重点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能。2015年11月26日与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塔吊拆除专业承包单位: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塔吊安装拆卸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厚勇,注册资本418万元,注册地在舒城县工业园区三里河路北侧,拥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书编号:D334028498,有效期至2021年1月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JZ安许证字〔2004〕003828-2-1,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3.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法定代表人高玉华,公司注册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注册资本600万元,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34003832-4/2,有效期至2021年3月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3月11日,由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舒城欣然南溪B区7#塔吊进行拆卸工作,现场由胡吕长负责,拆卸工人为张露、秦峰、武海浪和朱永举,11日当天拆卸了10个标准节。12日上午继续拆卸,约7时40分,张露、秦峰、武海浪和朱永举进入现场按分工开始作业,朱永举负责拆卸标准节、武海浪负责安拆螺丝、秦峰负责启动与停止液压泵,张露系塔吊驾驶员。约9时许拆完2个标准节,开始拆卸第3个标准节,朱永举站在标准节上,未采用专用引进小车吊装标准节,而是用钢丝绳代替专用引进小车。朱永举将钢丝绳挂上吊钩,在未离开起吊标准节时便指挥张露起吊,由于钢丝绳绳头未完全进入吊钩保险内,在起吊过程中标准节偏载过大,导致钢丝绳两根绳头突然从钩头崩脱,朱永举随标准节一起从高度约22米处坠落。现场负责人许来庆听到响声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施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约2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经医务人员检查,朱永举已无生命特征,当场宣布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朱永举在钢丝绳未完全进入吊钩保险内,在自己未离开标准节情况下,指挥驾驶员起吊标准节,致钢丝绳从吊钩崩脱,随标准节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塔吊拆除工程转包给非本公司的个人胡吕长组织作业,未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2.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事发当天塔吊拆除人员违规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3.舒城县重点工程局,作为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代建制单位和执行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调查认定,城关镇境内欣然南溪安置小区B区工程施工工地“2018.03.12”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意见及建议

(一)胡吕长,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明知塔吊司机证件过期,仍指挥其驾驶塔吊。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5千元处罚。

(二)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塔吊拆除工程转包给非本公司的个人胡吕长组织作业,未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22万元处罚。

(三)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事发当天塔吊拆除人员违规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20万元处罚。

(四)县重点工程管理局,作为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代建制单位和执行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三)县重点工程局要加大对项目的管理,严格打击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日常检查,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力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始终保持安全生产高压状态。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县安监局: 县纪委监察委:

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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