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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东入口景观三期工程项目工地“2019.1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9年11月12日15时左右,舒城县城关镇舒勤村境内,城东入口景观三期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2号令)的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城管执法局、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舒城县城东入口景观三期工程项目工地“2019.11.1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相关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舒城县城东入城口景观三期工程,属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原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项目,总建设规模为59万平方米,主要包括硬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工程、雨水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及养护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工程承包概况

1.建设单位。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代建单位和执行机构,代表县政府行使重点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能。

2.施工单位。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X,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XXX室、1602室,成立于2002年,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绿化造林,花圃、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公路工程施工及养护等。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3.监理单位。安徽省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注册资本三百万元整,成立于2000年,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XX室。经营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市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4.起重设备租赁情况。2018年11月14日,施工单位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光锐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杨光锐为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施工作业时需要的起重吊车设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1月12日,舒城县城东入城口景观三期工程建设工地内,项目绿化施工员董xx指挥徐xx、张xx等工人配合皖AE29xx吊车驾驶员朱x对树木进行吊装移栽。约14时30分左右,吊车驾驶员朱x根据董xx安排,将一棵重约3.7吨(含土球)的香樟树往树坑里吊运(吊车最大载重25吨),香樟树用两条吊带固定,一条系于树干上,一条系在树根部的土球上。在移入树坑之后,董xx觉得香樟树朝向不理想,指挥吊车再次起吊,当树木吊至离地面约两米高时,董xx上前手扶土球调整方向。在调整过程中系在土球上的吊带突然断裂,土球直接砸到董常银身上,吊车司机朱x见状马上利用系在树干上的吊带将树吊起移到一旁,徐xx、张xx等人立即上前对董xx进行施救,见董xx嘴巴、鼻孔、耳朵等多处流血,腿部严重骨折,已经不能讲话。于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几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布董xx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重点工程处、城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系在香樟树土球的吊带突然断裂,砸中正在指挥作业的董xx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董xx作为项目施工员,在起重吊车起吊作业过程中,仍在吊物(香樟树)下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2.朱x作为起重吊车驾驶员,在操作吊车时,对董xx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并及时停止起重作业。

3. 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作业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城东入口景观三期工程项目工地  “2019.11.12”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董xx,作为项目施工员,在起重吊车起吊后仍在吊物(香樟树)下作业,违章指挥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朱x,作为起重设备驾驶员,在操作吊车时,对董xx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并及时停止起重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谢XX,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城东入城口景观三期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存在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排查整治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作业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处罚。

5、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代建制单位和执行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对舒城县城东入城口景观三期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7、城关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很好地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城关镇人民政府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安全施工。

(二)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要按照《安全生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职尽责,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训,对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三)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日常检查,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力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城关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县应急管理局:

县纪委监委: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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