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5日

2018年2月10日10时20分左右,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2月10日,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江阴市人民政府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9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胡士勇(董事长),总经理为胡品龙,注册资本为20944.501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海洋工程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公司现有员工约750人,2017年开票销售额约为6亿元人民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胡品龙全面负责。

(二)事发行车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车间中跨西侧破碎机主轴安装区域上方共有2台行车,呈上下两层分布,上层为32吨司操双梁行车(以下简称32吨行车,2016年3月11日检验合格),下层为5吨地操单梁行车(以下简称5吨行车,2016年3月24日检验合格),2台行车的轨道高度差约为4米。行车大梁为南北向横跨,32吨行车的驾驶舱位于双梁北端的下方,该驾驶舱的下端面与下层5吨行车大梁的上端面的垂直距离约为80厘米,5吨行车的大梁距地面高度约为9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10日上午,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车间车间主任钱国凯安排维修工夏叶凯维修5吨行车上的遥控接收器。10时10分左右,行车工彭伍翠坐在停靠在综合车间中跨西侧行车平台处的32吨行车的驾驶舱内等待吊运通知时,看到夏叶凯从南侧的行车楼梯上到位于其下方的5吨行车的南侧轨道梁上进行行车维修作业。之后,彭伍翠接到吊运通知,遂操作32吨行车驶离行车平台至车间东侧吊运货物。10时20分左右,吊运作业完成后,彭伍翠操作32吨行车空车返回到行车平台时,夏叶凯正处在5吨行车的北端大梁上。此时,在该车间内距行车维修作业现场约50米远处的钱国凯准备查看行车维修情况,当其抬头向行车方向看去时,发现夏叶凯正从5吨行车大梁上往下坠落至车间地面,此时32吨行车的驾驶舱正处在5吨行车大梁的上方。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事故现场32吨行车与5吨行车呈上下重叠状态停在行车平台处,32吨行车的驾驶舱位于5吨行车大梁北端的正上方,夏叶凯坠落点位于驾驶舱正下方,坠落高度约为9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人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同时拨打“120”报警。“120”急救车赶到后将夏叶凯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夏叶凯于当日13时20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 夏叶凯,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系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修工。

经初步统计,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其中死者赔偿费用为11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车间32吨行车与5吨行车呈上下层分布,两台行车交叉作业尤其是检维修作业时存在碰撞的安全隐患。

2、32吨行车的驾驶舱下方处存在视角盲区,彭伍翠操作32吨行车返回行车平台时,驾驶舱碰撞到正在5吨行车北端大梁上的夏叶凯,导致夏叶凯从5吨行车的大梁上坠落。

3、夏叶凯在5吨行车上进行高空维修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间接原因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监督、教育行车维修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上下层行车交叉作业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维修工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行车高空维修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品龙,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上下层行车交叉作业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维修工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行车高空维修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胡品龙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上下层行车交叉作业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维修工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行车高空维修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上下层行车交叉作业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维修工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行车高空维修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监督、教育行车维修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周庄镇人民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加强对属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