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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第三钢轧总厂“9.29”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25日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08年9月29日15时45左右,马钢第三钢轧厂大H分厂锯片修磨作业区丁班接班后,班长杨健召集组员曹志刚、王子刚开班前会,布置当班任务,杨健安排曹志刚组装4片修磨好的锯片,然后再吊运到过跨小车的支架上;安排王子刚送主跨2#台锯片;杨健本人修磨锯片。工作任务布置后,杨健还向他们交待了干活时注意安全。

会后,三人各自开始工作。王子刚到主跨2#台送锯片回来后,和杨健一起在操作磨床修磨锯片。曹志刚在地面遥控操作行车,已将修磨好的三片锯片由存放区吊向南边的锯片预装区进行组装;再将组装好的锯片吊运到北边整体框架存放区的过跨小车上落架;17时左右,曹志刚将第4片锯片由存放区吊向南边的锯片预装区进行组装,后又将组装好的锯片(直径2. 1米,重约800公斤)吊运到北边整体框架存放区的过跨小车上落架,当锯片吊过去后,正在修磨锯片的杨健和王子刚听到过跨小车那边传来一声巨响,二人赶紧跑过去查看,看到锯片倒在过跨小车前的地面上,曹志刚躺在旁边,表情痛苦。当时附近没有其他人员,杨健询问曹志刚情况,曹已说不出话来。杨健立即叫王子刚报告了厂调度室,调度室马上安排车辆将曹志刚送往市中心医院,曹志刚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30分左右死亡。经法医鉴定,曹志刚系胸部器官多发性损伤致死。

事故发生后,第三钢轧总厂立刻采取了救援措施,大H分

厂停止相关设备运行。封闭了事故现场,并派人看守:同时第三钢轧总厂派专人对死者亲属进行安抚,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伤亡支出费用、财产损失,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三大部分;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各部分主要构成如下:

1  人身伤亡支出费用:

医疗(含护理)费用:5000元.

丧葬费用、抚恤费用、人员伤亡赔偿费用(向伤亡人员或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费用):22.5万元。

一次性补助及救济等其它费用:12.5万元。

2  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

救援费用(包括:消耗的救援物资费用,雇用的救援人员及车辆费用,请求相关部门支援所支付的费用等)。

清理现场费用:0元。

事故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事故调查处理费用(包括:事故调查人员的交通费用,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等):0元。

3  财产损失估值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0元。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35.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曹志刚在吊运锯片作业过程中,由于锯片与支架夹盘发生碰撞,吊具锁紧销未锁紧且受到震动而松脱,导致锯片从吊具上突然掉落(高约2米),砸到曹志刚身体,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作业区对锯片吊运过程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充分,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

2、作业区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个别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3、作业区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不足。

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l.  曹志刚安全意识不强,在吊运锯片作业中,锯片与支架夹盘发生碰撞,吊具锁紧销未锁紧且受到震动而松脱,导致锯片从吊具上突然掉落,曹志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  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H分厂锯片修磨作业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细致;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力。

作业长朱爱民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朱爱民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3.  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H分厂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分厂厂长赵计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4.  建议马钢股份公司第三钢轧总厂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

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1.  马钢第三钢轧总厂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作业区现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2.  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H分厂要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作业区要严格认真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交底内客必须细致具体,有针对性;同时要加大对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职工养成规范的作业行为习惯。

4.  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作业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化作业区安全管理力度,切实提高基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5.  要充分识别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危害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6.  要持续深入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现场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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